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院長校内車禍去世,責任如何劃分?,歡迎閱讀。
近日,廣西某高校一院長在校園内被車輛撞倒去世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
3 月份,浙江台州職業技術學院内還發生一起車輛衝撞行人事件,致多人受傷。校園内交通事故不斷,再次引起人們對于校園安全管理的讨論。
校内發生車禍責任如何劃分?
據情況通報顯示,廣西某高校文學院院長在 3 月 22 日校内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受重傷,學校第一時間聯系 120 送醫,經全力搶救無效,于 4 月 9 日 14 時 8 分在醫院離世。
目前,學校正敦促警方盡快查明真相、及時處罰相關責任人員,并積極配合家屬做好相關善後事宜,對事故調查結果将及時公布。
校園内發生車禍,各方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天津觀夏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郭凱表示,一般來說,肇事車一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學校在存在安全保障過錯且肇事車一方無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才承擔剩餘部分的補充賠償責任。
校園内發生交通事故有何不同?
校内發生車禍,與其他道路發生車禍有何不同?郭凱表示,很多高校是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所以高校内道路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規定。" 可以這樣講,在高校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與在高校外普通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的原則基本沒有區别。"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定警示标志并及時修復。他指出,高校承擔的也僅限于上述條款中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責任。如果高校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肇事車輛是否屬于學校沒有區别
此外,據媒體報道,撞倒該院長的車輛為學校校車,即一種敞篷觀光車,被學生們稱為 " 寶寶巴士 "。
對此,郭凱表示,在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劃分方面,肇事車輛是否屬于學校沒有區别。肇事車輛的駕駛員都是直接侵權人,都應該由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駕駛是其職務行為,侵權責任由其用人部門承擔;如果其是私自駕駛車輛,且用人部門在車輛管理方面存在過錯的,侵權責任還是要由駕駛員承擔,而用人部門只承擔車輛管理的過錯責任。
如何應對校内交通事故?
近年來,校園内交通事故頻發。不少網友認為,大學裡面的汽車确實該管管了。還有人認為,校園應該強化人車分流,對車輛進行限速。
3 月 19 日,台州職業技術學院發生車輛衝撞事件,肇事者張某某系台州職業技術學院學生。事故發生後,曲阜師範大學、新疆農業大學等多所高校發文,禁止學生駕駛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可以注意到,近期,國内多所高校出台相關措施,收緊校園交通管理措施,包括限制時速,限制車輛進入時段,設定禁行禁停區、緩行慢行區等。近期海南省教育廳發布《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 征求意見稿 ) 》指出,各學校應當積極推進落實 " 人車分流 " 制度。
與此同時,專家指出,高校内發生交通事故讓人心痛,但開放辦大學仍是大勢所趨。
郭凱認為,要保障校園安全,作為允許通行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提高認識,嚴格按照限速、在允許通行路線謹慎駕駛。作為學校,應當做好路面的管理工作,保障道路安全,同時做好學生安全教育,樹立風險意識,不放松警惕,保護好自己。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馬亮此前關注大學校園開放時,發現一些學校會因噎廢食,一旦出現校内車禍或其他傷亡事故 ( 如體育場健身鍛煉 ) ,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因此使開放的大門進一步關閉。
在他看來,大學校園内部的道路和其他市政道路并不二致,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要求也往往更加嚴格 ( 如入門、限速、鳴笛、禮讓行人等 ) ,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也更低,不應因為相關事故而區别對待。應破除當前泛濫的屬地管理和屬地原則,當校内發生交通事故時,不應一味追究學校的責任并對相關領導幹部進行問責,而應關注具體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