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4元買“過期飲料”索賠1000元,是真維權還是假消費?,歡迎閱讀。
趙某某花 4 元錢買 " 過期飲料 ",通過全程拍視頻收集證據,然後以訴訟方式索賠 1000 元。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23 年 4 月 6 日,趙某某在某生活用品超市購買芬達飲料,選購過程持手機錄像記錄,錄像時長 1 分 25 秒。該錄像第 38 秒顯示,其從貨架上取下一瓶黃色芬達飲料,未顯示有該飲料以及原告的手部,直至第 43 秒時視頻畫面顯示,趙某某對該瓶芬達飲料瓶蓋處的生產日期着重錄影,最後掃碼消費 4 元。
4 月 6 日晚,趙某某在全國 12315 平台上投訴該生活用品超市銷售過期食品,淮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程式進行現場檢查後,未發現售賣有任何過期產品。随後,趙某某以該商品已過保質期為由起訴某生活用品超市,要求其退還購物款 4 元,并賠償其 1000 元。
淮陽區法院還查明,趙某某曾在全國 12315 平台上共計投訴 566 次、舉報 34 次。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趙某某提供的購物微信轉賬記錄及錄像視頻相關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足以證明案涉芬達飲料系被告出售的商品,故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對其要求被告返還購物款 4 元以及要求被告賠償 1000 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還認為,即使原告趙某某确實購買的系某生活用品超市售出的芬達飲料,其在購買商品的過程錄像且對手中芬達飲料的生產日期進行着重錄影,足以說明其已知曉該商品超過保質期,在此情形下仍繼續付款購買并錄視頻保留證據,不符合通常交易習慣。結合原告趙某某此前在全國 12315 平台已提起多起投訴、舉報,證明原告趙某某購買芬達飲料并不是為日常生活消費所需,而是利用法律規定為自己牟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确規定,買受人要求賠償的前提條件為其屬于消費者,而其知假買假,不存在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主審法官解釋說,作為消費者,法律鼓勵、支持消費者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但不能濫用懲罰性賠償謀取非法利益。作為經營者,要做到誠信規範經營,加強對商品質量的合規審查,不售假賣假。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李書永 周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