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結婚半年拒絕同房,稱“為丈夫健康考慮” ,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柯巍 記者 曹德偉)結婚後,妻子拒絕與丈夫共同居住,且不到半年就搬回了娘家,雙方互不盡夫妻義務。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返還彩禮 8.8 萬元和 " 三金 "。日前,鎮江揚中法院經審理判決準予離婚,并支持丈夫的部分訴訟請求。
徐某與妻子施某于 2018 年 6 月經人介紹相識,2019 年 10 月登記結婚。婚後,施某拒絕與徐某共同居住,未進行夫妻生活,且施某在結婚不到半年後就搬回娘家居住,雙方互不盡夫妻義務。
徐某陳述,他的父母本是農民,為兒女婚事不但傾其全部積蓄,還向親戚朋友借了很多錢,債台高築,給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造成了極大的經濟困難。現在兒子的婚姻 " 竹籃打水一場空 ",徐某父母整日愁眉不展。故徐某起訴要求離婚,并請求施某返還彩禮 8.8 萬元和 " 三金 ",即金镯子、金項鏈和鉑金鑽石戒指以及其他财產。
法院經查明,徐某與施某結婚後,施某一直拒絕與丈夫進行夫妻生活,且僅數月後就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導致雙方沒有實際共同生活,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夫妻關系。施某認為她是為徐某健康考慮才拒絕同房,但結合徐某婚前體檢情況及雙方婚後的感情狀況,法院對施某該說法不予采信。法院經審理判決準予徐某與施某離婚,并支持返還彩禮 8.8 萬元及 " 三金 " 的訴訟請求。關于徐某另外主張的新婚禮服、旅遊、香煙、酒席費用以及押金損失等,不屬于彩禮的範圍,徐某要求施某返還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婚姻不僅是領取一紙結婚證和舉辦一次結婚典禮,婚姻意味着雙方開始享有和承擔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意味着雙方家庭的融合與新的小家庭的誕生。依據風俗民規,大多數人結婚耗資較大,成本較高,彩禮和嫁妝往往不是一筆小的數目,部分家庭可能因此而背負債務,所以适婚男女應當更加謹慎對待婚姻的締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校對 張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