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未免疫的“喵星人”寄養到寵物店,感染了貓瘟誰來負責,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近年來,寵物服務行業發展迅速,能夠解決愛寵安置問題的寄養服務已成為寵物主人們的出行必選。楊先生(化名)把貓寄養某寵物店後,小貓卻染上了貓瘟,為此,楊先生與某寵物店發生了矛盾糾紛。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糾紛的審判結果。
楊先生因有事出遠門将寵物貓寄養在某寵物店,雙方籤訂《寵物寄養協定》,寫明寵物品種為銀漸層,免疫日期為未免疫,寄養時間為 2022 年 3 月 9 日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收費标準為 30 元 / 天,并約定在寄養期間,若因不可控因素感染烈性傳染病概不負責賠償。當寵物發生疾病需要治療時,經寵主同意可代送治療,產生的費用寵主自理。同日,楊先生向該寵物店支付寄養費 210 元。
後來,楊先生因故延長寄養時間。然而,幾天後,寵物店向楊先生發送了一段視頻,稱貓的耳朵化膿、發熱,楊先生便委托寵物店将貓送醫治療。經寵物醫院診斷貓患疾病為貓瘟,楊先生為此支出治療費 4800 餘元、寄養費 60 元及送醫打車費 50 元。
楊先生認為,寵物店在接受寄養的時候會對寵物的健康狀況進行分辨和檢查,自己的貓在寄養前非常健康,是在寄養期間染上的貓瘟。且該寵物店并無相應的照顧記錄,當時貓的全身滿是污垢,狀态虛弱,可見寵物店未對貓進行妥善照顧。于是将該寵物店訴至吳中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 6800 餘元,并退還已支付的寄養費和送醫車費。
某寵物店辯稱,寄養時告知過楊先生沒有打疫苗不建議寄養,且貓如遇受驚等情況也會激發貓瘟,故該寵物貓應該是在送寄養時就已進入貓瘟潛伏期了。接受寄養後,寵物店每天兩三個小時檢查寵物狀态一次,早晚各加水加糧一次,如寵物主人要求拍攝寵物狀态或寵物有問題時,都會發視頻,已盡看管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先生與某寵物店籤訂協定後即支付寄養費,寵物貓卻在寄養第 9 天被診斷感染貓瘟,并因此致楊先生支出醫療費及送醫車費。根據雙方陳述,可認定寵物貓在寄養前未接種疫苗,再結合寵物貓病歷中有關貓瘟潛伏期、症狀表現等記載,案涉寵物貓在寄養期間患上貓瘟存在高度可能性,應予以認定。據此,法院判決某寵物店賠償楊先生各項損失共 1500 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寄養屬于保管合同範圍,保管人應盡必要的保管義務。在寄養期間,因服務機構保管不善造成寵物生病、受傷、死亡、丢失等情況,服務機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寵物服務機構應自覺提供安全衛生的寄養環境,認真履行行業基本要求,在合同中設定免責條款不是逃避責任的手段。寵主們在寄養寵物前一定要注射疫苗,并去醫院進行疫苗抗體檢測,降低被其他寵物感染疾病的風險。同時要慎重挑選寄養場所,盡量選擇配備一寵一籠獨立空間、定期清潔消毒的寵物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