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科技經驗:科技公司評車視頻失實被判賠500萬,法院:超出善意評論合理限度,歡迎閱讀。
近日,記者從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獲悉,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汽車)訴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二審維持原判,法院判決科技公司賠償東風汽車 500 萬元,成為目前全國同類型糾紛最高賠償案。
系列視頻 " 負評 " 同一車型
2021 年 7 月 30 日,東風汽車推出全新一代某車型。科技公司在某短視頻平台注冊的 " 某車實驗室 " 賬号自 2021 年 8 月至 11 月先後針對該新車型發布了 53 條短視頻,收到點贊 103 萬餘次,評論 6.6 萬餘次。
東風汽車認為,這些視頻标題或内容明顯帶有侮辱、诽謗、貶低及醜化東風汽車及全新一代某車型的意思表示,并誤導消費者對該車型產生極差的負面評價。科技公司以視頻形式貶低東風汽車形象來獲取流量,侵害了其商譽。
多次交涉無果,東風汽車訴至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科技公司認為,其所發布視頻沒有捏造虛假事實,沒有侮辱、诽謗行為,且盡到了合理核實義務。視頻中的測試是一般用戶關心的汽車使用體驗,科技公司有權利從消費者角度對汽車產品進行評論并進行必要監督。科技公司的試驗方法和結論數據相匹配,并非虛構事實,意見表達未達侮辱程度,不構成誤導。53 個視頻中有 12 個視頻是正向結論,只要測試過程中沒有刻意偽造實驗結果、沒有侮辱貶低、結論與測試方法相稱,就不應該構成侵權。
武漢經開區法院一審認為,53 個視頻為相互關聯整體,在主播稱呼、播放标題、測試方法及表達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誤導和失實内容,負面表達意圖明顯,在視頻經舉報被删除整改後仍發布具有放任視頻繼續產生不良影響的故意。
武漢經開區法院認定,科技公司構成對東風汽車商譽的侵害。
武漢經開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删除該公司社交賬号相關全部視頻、公開道歉,道歉内容置頂保留 30 天,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500 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 4000 元,合計 500.4 萬元。
科技公司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已超出善意評論合理限度
二審法院認為,行為人是否應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核心在于是否降低了公眾對受害法人的社會評價,主要是對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的評價。
二審法院認為,科技公司發布的視頻存在不實内容以及有失公允的評論。一是科技公司發布的案涉車型視頻中,直接發表貶損性言辭,視頻中使用了 " 霸王條款 "" 這防什麼水啊,這成本省的 "" 設計奇葩 " 等字眼,視頻的主播人員、播放标題、測試方法以及視頻中的表述,誇張地對案涉車型進行破壞性拆解實驗,顯然不符合客觀、全面、中立、公允的評論原則;二是視頻中通過 " 糊弄誰呢 " 等開放性、疑問式語句引導社會公眾對該車型車輛產生負面性看法;三是通過在評論區發表評論、點贊等方式,引導不特定觀眾發表片面性評論,從而對其他觀眾產生誤導。其中,視頻置頂、點贊最多的評論多為作者直接發表的評論或者作者點贊、回復的評論。
從過錯程度上看,53 條系列視頻是相互關聯整體,其傳播效果相較單一的一條視頻而言,傳播範圍更廣、影響力更大,且通過某短視頻平台社交賬号密集、持續發表帶有負面評價内容的行為,已經脫離了基本客觀事實和所負有的容忍限度,超出了正常輿論批評監督的範疇。
從經營範圍和視頻影響範圍看,科技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技術推廣服務、銷售汽車、汽車配件等,科技公司不是普通消費者,通過社交賬号吸引公眾眼球,獲得變現能力,其行為不單單屬于商業言論範疇,也是一種市場競争行為。以個人感受為标準,濫用自媒體影響力将真偽不明或雖然真實但極具誤導性信息廣泛傳播,同時未全面披露有效信息幫助閱聽人進行客觀判斷,而是使用誤導性詞語進行評論,容易導致不特定公眾對東風公司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產生負面乃至否定性評價,影響消費者的消費選擇。
從行為目的、行為方式、行為後果上看,科技公司超出了善意評論的合理限度,造成了損害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自媒體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輿論監督,應具有基本的 " 法度 ",應當基于客觀事實,将真實信息呈現給消費者,否則容易造成名譽權侵害。
自媒體應盡審慎注意義務
近年來,自媒體平台通過對特定廠家或特定產品進行評價、測評很普遍但也亂象頻出。
今年 3 月,中消協發布的《" 第三方測評 " 對消費者權益影響調查報告》顯示,93.1% 的 " 第三方測評 " 涉嫌存在測評标準類問題,其中缺乏測評标準的主觀性測評較多;55.7% 的 " 第三方測評 " 涉嫌存在商測一體、以商養測類的模式難保公正;35.7% 的 " 第三方測評 " 存在涉嫌虛假測評類問題。
如何界定這類自媒體的角色和行為邊界?此次武漢法院的判決對三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認定:
有專家認為,此前,面對這類情況,商家維權較為艱難。該案的判決對當前自媒體濫用網絡發聲權利,不當發表評價,惡意抹黑其他企業的互聯網亂象具有一定警示作用,對營造天朗氣清的網絡生态和健康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良好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