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為可口可樂挺身而出!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聯合抨擊美國政府,歡迎閱讀。
财聯社 3 月 21 日訊(編輯 史正丞)面對美國政府 " 朝三暮四 " 的執法行動,全球頂流會計師事務所罕見站上同一陣線,發動言辭激烈的抨擊。
這一事件的背景,是美股上市公司可口可樂與美國國稅局的糾紛。本案可能導致飲料巨頭損失高達 180 億美元(接近 1.8 倍年利潤),目前正處于上訴階段。
在本周提交給上訴法庭的聯合意見書中,除了長期審計可口可樂财報的安永外,另外三家 " 四大 " 會計師事務所德勤、普華永道和畢馬威聯名指責國稅局 " 存在一系列武斷、反復無常和不合理 " 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企業對美國稅收制度的信心受損。
這一糾紛的核心,涉及可口可樂在不同國家子公司之間的利潤分配,能否按照 1996 年與美國政府達成的和解方案行事。這些稅務安排獲得了安永的認可。安永(的前身)自 1921 年以來一直審計可口可樂的财報。
然而,美國稅務法院在過去幾年的一系列裁決中指出,過往的和解不能作為後續的行事規範,判定可口可樂敗訴。作為美國上市公司跨境稅務的标杆判例,迅速引發眾多企業和專業服務機構的關注。
" 四大 " 事務所們也在意見書中表示,他們 " 更深的擔憂 " 是國稅局在本案中的行為,僅僅是全美範圍内一系列執法行動的一部分。他們還強調:"根據我們的集體經驗,近年來美國國稅局經常感到有權在不提供變更理由的情況下,放棄和否認之前的協定和審計歷史。"
雙方都輸不起的官司
可口可樂與美國國稅局的官司,已經成為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經濟糾紛之一。
本案的争議核心,是可口可樂在愛爾蘭、巴西等多個地區專門用來生產 " 濃縮液 " 的子公司,這些公司位于擁有品牌的美國母公司,以及各地裝瓶廠(将濃縮液和碳酸水混合制成可樂、芬達、雪碧等飲料)之間。
美國稅務局認為,可口可樂經常将濃縮液的生產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國家,例如愛爾蘭子公司的稅率只有 1.4%,曾一度向 90 個國家或地區的裝瓶商發貨。所以這些可口可樂的子公司極度賺錢,資產回報率能夠達到美國母公司的兩倍半。
所以美國當局主張,可口可樂海外濃縮液生產商的利潤率,不應高于裝瓶廠,多出的部分應該歸屬母公司所有,并作為美國收入納稅。
可口可樂一方也理直氣壯地認為,這個問題早就應該翻篇了。因為有關濃縮液生產商的稅務問題,公司已經被美國政府糾纏了數十年。在 1996 年時,公司與美國稅務局經過談判,商定了利潤分配的公式,并将部分子公司先前利潤重新分配給母公司,解決了當時的糾紛。
自那以後,可口可樂一直沿用相同的公式進行稅務申報,也沒有收到任何異議。直到 2015 年稅務局找上門來提出指控。
對于國稅局随意改變執法規則的主張,被初審法官 Albert Lauber 在 2020 年以及後續的判決中淡化處理。Lauber 在裁決書中表示,可口可樂從來沒有提出要求,國稅局也從未同意将 1996 年的和解适用于未來的所有稅務年度。
在 2024 年的一次判決後,可口可樂被迫先支付了 60 億美元的稅款和罰息,涵蓋 2007 至 2009 财年。
但由于上市公司和安永一致認為通過上訴要回這筆錢的概率超過 50%,所以并未通過損益賬戶來處理。公司僅計提了 4.56 億美元的費用,認定這是了結這個官司的所有花費。
如果可口可樂最終敗訴,還将支付約 120 億美元的費用,同時需要在财報中抹掉接近兩年的淨利潤,還有可能在美國面對更高稅率。
對于國稅局而言這個官司也輸不起。160 億美元足以覆蓋整個部門的年度預算,同時陣仗鬧得這麼大,也算是定義執法機構打擊美國跨國公司海外避稅行為的關鍵一戰。
" 事關美國稅務體系信心 "
在提交給法院的聯名信中,會計師事務所巨頭一致認為,若法院支持國稅局在可口可樂案中的行為,可能 " 會對美國稅收體系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
他們指出,納稅人轉讓定價的計算依賴于美國國稅局采取一致的政策。如果法院不限制美國國稅局毫無根據的立場轉變,其他納稅人可能會遭受類似的随意和不合理行為,從而導致對美國稅收體系公平性的信心下降。
美國企業界也普遍站在可口可樂這一邊。美國商會、全國制造商協會等主要商業遊說團體已經表态支持可口可樂。
(财聯社 史正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