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往湖裡投放外來物種,法院判決:承擔生态資源損失+懲罰性賠償 ,歡迎閱讀。
6 月 5 日,江蘇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發布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3 人盜掘古墓葬案等。
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
2020 年 12 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從被告劉某處購買黑魚、鲇魚用于放生。2020 年 12 月 15 日,徐某在長蕩湖投放從劉某處購買并由其運至現場的鲇魚 25000 斤。後大量鲇魚死亡,常州市金壇區、溧陽市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累計打撈死亡鲇魚 20208 斤。經鑑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外來物種。專家意見認為,案涉投放行為對長蕩湖漁業資源造成的直接損害補償(賠償)費不少于 7427.6 元至 44565.5 元,對長蕩湖生态環境造成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 5000 元至 6000 元。據此,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就徐某、劉某向天然水網域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自行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該水網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發生不利改變,造成生态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生态環境損害及懲罰性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徐某承擔因其違法投放外來物種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資源損失 30000 元、服務功能損失 5000 元、事務性費用 18000 元及懲罰性賠償金 5000 元,劉某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賠償款項在科學論證後拟定方案用于長蕩湖生态環境修復和生物安全風險防範科普、法治宣傳。判決後,各方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是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也是涉生物安全風險防範與長江流網域溼地保護的典型案件。外來物種入侵是威脅國家生物多樣性、生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重大安全問題,已經上升為國家安全戰略的高度。缺乏科學指導和法律監督的盲目放生會對本地的生态系統造成損害,并對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本案二被告未經批準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外來物種造成了生态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探索将懲罰性賠償資金用于生物安全風險防範事項,向社會公眾普及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引導公眾樹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覺遵守生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科學合法開展放流活動。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畫眉鳥,4 人被判刑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11 月間,被告人賈某培、梁某濤、付某祥、李某青 4 人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畫眉鳥。被告人賈某培通過在野外捕捉或向付某祥等人收購等方式獲得畫眉鳥共 1263 只,并利用社交平台進行展示、買賣,範圍涉及湖南、山東、河南、江蘇等數省 30 餘買家。被告人梁某濤非法收購畫眉鳥 206 只,被告人付某祥非法獵捕、出售畫眉鳥 87 只,被告人李某青非法運輸畫眉鳥 145 只。經鑑定,案涉 1263 只畫眉鳥均為噪鹛科畫眉,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 631.5 萬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賈某培等 4 名被告人明知畫眉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實施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行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賈某培涉案金額超過 200 萬元,情節特别嚴重,梁某濤、付某祥、李某青涉案金額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情節嚴重。遂分别判處 4 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到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十萬元到一萬元不等。
2021 年,國家對畫眉鳥的保護由 " 三有動物 " 更新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任何捕獵、收購、運輸、出售畫眉鳥的行為均将受到法律制裁。該案 4 名被告人通過社交媒體買賣并且橫跨數省的犯罪行為,減少涉案地點畫眉鳥的數量,對其種群繁衍、後代存活、畫眉鳥栖息地造成嚴重影響,破壞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給生态系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同時,考慮到畫眉鳥保護級别的調整時間并不長,行為人和社會群體的認知存在一定的固化,法院判決實現了法理與情理、懲罰與教育的有機統一。
3 人盜掘古墓葬,被判刑并向社會公開道歉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宗、楊某寶、趙某與吳某春(另案處理)經事先預謀,先後多次趁夜間至盱眙縣馬壩鎮東陽居委會山南組農田内,采用 " 打鋼釺 "" 挖盜洞 " 的方式實施盜掘古墓葬活動,共計盜掘古墓葬 4 座,竊得銅鏡 8 枚(其中 1 枚為銅鏡殘片)、陶壺 2 件、陶鼎 2 件,後将上述竊得的文物出售給徐某學(另案處理 )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盱眙縣公安局從徐某學處查扣了上述被盜的文物。經鑑定,被盜的 1 枚漢代神獸鏡為三級文物;1 枚星雲紋鏡殘片為文物标本;其餘 10 件器物為一般文物。上述被盜掘墓葬均系漢代墓葬,具有一定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該盜掘行為對墓葬資料的完整性和墓葬保護均造成了嚴重破壞,對墓葬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判斷均造成了嚴重影響。後淮安市文物保護和考古研究所對上述地下古墓進行了搶救性考古發掘,并產生因消除危險而產生勘探費用 20230 元、青苗補償費 10000 元、搶救性考古發掘費用 79777 元。
盱眙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宗、楊某寶、趙某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遂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李某宗等 3 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并處罰金 2 萬元至 4 萬元不等;對涉案文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李某宗等 3 人在各自參與範圍内對考古挖掘費用 11 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該案中,法院結合被盜文物等級、對古墓葬造成的損害結果及各被告人參與程度等因素,堅持嚴厲打擊,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正确貫徹損害擔責、全面賠償的原則,統籌考量各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做到懲處犯罪與環境修復并舉。該案彰顯了法院依法嚴懲重大文物犯罪、推進文物與環境一體保護,助力江蘇省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責任擔當。
樓上住戶狀告樓下汽車美容店噪聲污染,獲法院支持
原告周某亮的住宅位于被告某汽車美容店的正上方,系上下樓相鄰關系。被告經營範圍包括機動車修理和養護、洗車服務,店内有洗車、修車所用的洗車機泵、水泵噴槍、吸塵器、升降機等設備運行,未采取相關降噪措施。經檢測,被告噪聲排放超過限值,原告多次協商、投訴,但被告始終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原告認為被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便向法院提起噪聲污染侵權訴訟,要求被告立刻停止噪聲污染侵權行為,并賠償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失。
灌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已幹擾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鄰關系的容忍義務,被告的行為構成噪聲污染。于判決被告限期内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聲符合國家相關标準,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2022 年 6 月 5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根據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超标排放不再是構成噪聲污染的必要條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聲擾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案審理中,經法院實地調查,被告清洗車輛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已嚴重幹擾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構成噪聲污染侵權。新《噪聲污染防治法》解決了部分領網域因噪聲達标排放而使受害人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的困境,進一步拓寬了人民群眾聲環境權益的保護範圍。為提升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構建和諧和睦的鄰裡關系,法院在判決中釋明被告可采取的降噪措施,例如通過優化布局、安裝隔音、消音裝置、更換低噪聲設備等方式方法,還原告住宅安寧,使司法裁判更好地與社會共識相契合,貫徹落實《新噪聲污染防治法》源頭防控的治理理念,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觀。
現代快報 + 記者 顧元森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吳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