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為近百萬元賠償款鬧翻,奶奶起訴兒媳、孫子,歡迎閱讀。
建房拆模板過程中不慎摔傷後死亡,所獲賠償款應如何分割?祖孫三人争執不下,老人一紙訴狀将兒媳、孫子告上了法庭。6 月 13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江蘇如東法院岔河法庭根據共建協定,将相關情況通報給 " 法律明白人 " 工作群,該案引起 " 法律明白人 " 的高度關注。庭審當日,30 多名 " 法律明白人 " 主動前來旁聽。
2021 年 6 月 28 日,餘某将承接的土建工程發包給馬某,張某根據馬某的安排,在為錢某戶的樓房拆模板時,不慎從二層樓頂摔下受傷,經治療無效,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不幸死亡。張某的母親、妻子、兒子就張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的損失起訴至岔河法庭。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馬某、餘某分别賠償 65 萬餘元和 32 萬餘元。判決生效後,馬某按照生效文書确定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而餘某尚未履行到位。
張某父母育有三子,其父已經去世,其母今年 82 歲。因賠償款的分割,張某的三位至親争執不下,張某母親将兒媳、孫子小張訴至岔河法庭。
小張對于奶奶的起訴行為非常不理解,情緒多次失控。其認為,父親住院期間,30 多萬元的醫療費用都是自己墊付的,奶奶從未看望過父親。其家庭經濟在父親去世後十分艱難,已經陷入了困境。奶奶現在也有人贍養,其認為奶奶不應當分或者應當少分賠償款。
庭審中,承辦法官不斷地安撫小張的情緒,并向當事人釋明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從情、法、理三個方面引導當事人立足親情,理性解決糾紛。考慮雙方情緒比較激動,庭審結束後,法官給予雙方一定的考慮期限,另行約定了一個調解日期。
庭後,承辦法官就 " 該案中的賠償款應該給誰;張某去世後,其妻、子對于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 等為現場的 " 法律明白人 " 答疑解惑。
經過一定冷靜期後,承辦法官再次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在法官情與法的耐心勸說下,祖孫三人終于放下了猜疑與偏見,打開了心扉,陳述了各自的不易和顧慮,在親情的感召下互諒互讓,最終達成了調解協定,一起家事糾紛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号。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上述賠償項目中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賠償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等屬于實際支出的費用。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标準計算。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張某對其母親具有扶養義務,該部分賠償張某母親有權取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償,張某的近親屬均有權分割。
本案中,張某在事故中有過錯,自身亦承擔了一定的責任,在治療過程中确實已經支付了高額費用,現其近親屬也只取得了部分賠償,法律規定雖十分清晰,但如何才能讓一家人放下心結,真正做到案結事了,還需要法官付出更多的耐心、細心、愛心、熱心和公心。岔河法庭的法官們正是用 " 五心 " 工作法盡心盡力解決每起糾紛,用心用情守護家庭幸福,全心全意打造溫馨家園。
通訊員 時靖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季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