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4年遭遇16起車禍?真相驚人……,歡迎閱讀。
也太 " 倒黴 " 了吧!
廈門男子朱某和他親戚
4 年時間竟出了 16 起車禍!
然而,這其中藏着大貓膩!
日前,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
辦理了這樣一起保險詐騙案件
并就辦案中發現的金融風險
向保險公司發出了檢察建議
我們先來看下案件的經過
人為制造事故
騙取保險理賠
2020 年 12 月 10 日
洪某駕駛朱某的小轎車
在廈門翔安區與一輛大貨車追尾
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在調查中,保險公司發現該車出險多次,此前還曾有過承認偽造事故企圖騙保、後又主動退還理賠款的記錄,因此拒絕賠付。索賠不成,朱某轉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 3 萬餘元。其訴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這次訴訟
也讓朱某一夥暴露了
騙保 " 生财 " 的行徑
經思明區法院移送線索
公安機關對洪某等三人
涉嫌保險詐騙一案立案偵查
并于 2022 年 6 月
移送思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朱某是一家租車公司的員工,既能低價采購汽車零配件,又熟悉保險理賠業務和汽修廠。2016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他先後糾集親戚朋友多人,故意制造碰撞、刮擦等交通事故,騙取多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款。
據朱某交代,在其 " 導演 " 下,一夥人通常駕駛個人名下或租車公司的車輛,在熟人之間制造事故,偶爾也在路上尋找其他車輛 " 碰瓷 "。人為制造事故後,再由朱某聯系修車廠并自行購買低價配件用于維修,修車廠收到保險理賠金後,扣除少量維修費,餘款均轉給朱某。
作案 16 起騙取近 20 萬元
涉及兩項不同罪名
依據起訴書的指控
被告人朱某、洪某、陳某
作為投保人一方
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騙取保險理賠款
其中,朱某參與作案 16 起,涉案既遂金額 19 萬餘元,未遂金額 3 萬餘元,數額巨大;洪某和陳某分别是朱某的表哥和姐夫,各參與作案 6 起和 4 起,數額較大,就上述事實三人均應當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朱某、洪某還合夥在另一起案件中," 碰瓷 " 社會車輛。因事故認定由對方負全責,最終由對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理賠。檢察官介紹,由于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該起作案中,朱某一方不具備保險詐騙犯罪主體資格,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
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議
朱某犯保險詐騙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 6.3 萬元;
洪某犯保險詐騙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1.8 萬元;
陳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 1 萬元。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保險公司審查、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思明區檢察院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向其發出了檢察建議,要求其加強人員培訓、完善線上審核、建立汽修廠 " 黑名單 "、監控采購渠道和建立大數據風險預警平台等。檢察建議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檢察官提醒
虛假申報保險
可能觸犯刑法
保險詐騙行為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險管理秩序,不僅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了社會誠信體系,影響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對投保人而言,應當講求誠信。車主在申報保險時應實事求是,虛假申報不僅違反保險規則及合同,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實務中,機動車保險詐騙案件常見于汽車修理廠人員、保險代理員等相關行業從業者,提醒應合法經營,切勿在金錢誘惑下實施欺瞞、誘騙行為。
對保險公司而言,應當加強對事故發生真實原因的審查,同時強化對保險事故定損公司和汽車維修配件采購渠道的監管,并以日常巡查機制将監管落實在日常。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