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廣西一村民被判禁酒3年引熱議,他偷偷喝酒怎麼辦?,歡迎閱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村民鄧某某(化名)酒後傷人,柳城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 3 年,緩刑 3 年,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内飲酒。6 月 5 日,該案判決生效,柳城法院正式将該禁止令交付執行,并與檢察院、司法局、社區及鄧某某親屬開展了聯合警示教育活動。據悉,此屬柳州市首例。該案引起不少人讨論:對于這種禁止令,法院如何監督?如果鄧某某在家偷偷喝酒怎麼辦,誰監督執行呢?
△柳城法院官網截圖
法院給傷人村民下 " 禁酒令 ",3 年不得喝酒
據柳城縣人民法院官網 6 月 7 日消息,今年 2 月 24 日 23 時左右,被告人鄧某某酒後在柳城縣鳳山鎮某 " 電商服務站 " 旁遇到被害人鄧乙(化名),兩人因瑣事發生口角,鄧某某撿起路邊的一根木棍先後擊打鄧乙的頭部、胸部以及肩膀,造成鄧乙受傷。經鑑定,鄧乙的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柳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且籤字具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對其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适用緩刑。但考慮到鄧某某系貪杯酒後傷人,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内飲酒。最終,柳城法院作出判決: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禁止鄧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内飲酒。
法院表示,鄧某某是家庭唯一的壯年勞動力,對其适用緩刑,更有利于從事生產經營,同時能照顧家庭、陪伴孩子健康成長。又因鄧某某平時較為老實和善,但有一定的酒瘾,飲酒後對自我情緒和行為的控制力較差,該案是酒後發生,所以在對其适用緩刑的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内飲酒。
△法官對鄧某某宣讀判決書。圖片來自柳城法院網站
如果當事人在家偷偷喝酒,誰來監督?
據了解,禁止令是對非監禁刑的一項社會管理創新,是配合管制、緩刑等刑罰制度執行的一項特别措施。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情況,并非所有判處管制、适用緩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對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歸社會,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禁止令對于該犯罪行為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巨大的威懾作用,一旦被告人違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在鄧某某一案中,為有效阻斷其再犯可能、促進其能夠得到教育矯正,确有必要禁止鄧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内飲酒。
不過,看到法院發出的這則消息後,很多人擔心無人監管,法院這紙禁令可能流于紙面。
據了解,鄧某某的父親在宣判時就表示,他會監督鄧某某執行禁酒令,此外還有一名村幹部與鄧某某是鄰居,也會進行監督。判決後,村委會通過聊天群告知了村民們,所有村民都會對鄧某某進行監督。鄧某某一旦飲酒、鬧事,村民們都可以向派出所報告。鄧某某如果違反禁令,其緩刑可能面臨撤銷。
蘇州 2011 年就曾發出 " 禁酒令 ",全國類似判例很多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江蘇蘇州早在 2011 年就審理過類似案件,也發出過 " 禁酒令 "。2011 年 4 月 9 日晚,金某酒後與他人到蘇州某浴場洗浴,因瑣事與男子榮某發生口角,後來金某與榮某打鬥,并用随身攜帶的尖刀将榮某捅傷。同年 8 月,蘇州金阊法院審理後認為,金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念其初犯,并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對方諒解,于是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開始起一年内飲酒。據了解,這是當年 5 月 1 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 ( 八 ) 》規定後,蘇州市第一張飲酒 " 禁止令 "。當時,法院将 " 禁酒令 " 告知了金某所在的居委會、附近鄰居、親戚朋友等,讓大家監督金某。此外,還有社區矯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
另據了解,2014 年,江蘇沭陽男子孫誠(化名)因酒後滋事,被沭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他醉酒鬧事已多次,經沭陽縣檢察院建議,法院發出 " 禁酒令 ",要求孫誠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飲酒,緩刑就變成立即執行的實刑。
現代快報記者查詢發現,今年 5 月,湖南衡陽南嶽區人民法院對一名被告發出禁酒令,法院還表示,按照社區矯正法規定,該禁止令同時送交社區矯正機構、公安局、檢察院,由三個部門共同監管;今年 4 月,雲南迪慶法院在審理被告人六某危險駕駛一案時,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該院聽取社區矯正機構的社會調查評估意見後,在依法對被告人六某判處刑罰的同時,對其宣告适用禁止令;去年 1 月,廣東佛山高明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襲警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羅某某被判處管制二年,并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酗酒。
6 月 8 日,現代快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以 " 禁止飲酒 "" 緩刑 " 為關鍵詞查詢,顯示有 966 個案件結果,不少案件在判處刑罰的同時,也發出 " 禁酒令 "。這說明,在全國範圍内,法院判處 " 禁酒令 " 的案例有很多。
△裁判文書網截圖
" 禁酒令 " 如何執行到位?
發了禁止令,誰來管 " 落地 "?有人擔心,執行及監管措施不完善,會讓禁止令淪為一紙空文。對此,法律界人士坦言,禁止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的配合,靠大家共同監督。
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表示,法院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可以禁止被告的一些行為,例如尾随騷擾、喝酒等,法院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禁止。如果被告在緩刑期内違反了禁止令,司法機關一旦掌握證據,可以撤銷緩刑,将被告收監。緩刑期間,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派出所或者社區矯正機構監督執行禁止令。對于法院下達的 " 禁酒令 ",任何人都有權利舉報。此外,被告在緩刑期内除了要執行禁止令,也不能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一旦被發現,緩刑也會撤銷。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孫志遠律師認為,緩刑禁止令是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緩刑期間,采用的一種輔助性的刑罰手段。按照有關規定,緩刑犯需每周到社區矯正部門報到,接受監督,矯正人員如果發現緩刑犯有違法禁止令的行為,可進行批評教育,如情節嚴重,可通知法院,撤銷其緩刑。
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小亮告訴現代快報記者,目前法院發出禁止令已經是比較常見的情況。如何将這些禁止令執行到位,單靠法院顯然是不現實的。這需要多部門聯動,如派出所、街道和社區矯正部門、檢察機關等,對于當事人要定期了解情況,核實有無破壞禁止令的行為。另外,家人、鄰居及群眾都有權向法院舉報,共同監督。
現代快報 + 記者 顧元森 綜合極目 新聞
(校對 張紅霞 編輯 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