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娛樂經驗:首個被槍斃的女星程春蓮,火遍大江南北,審判前說自己是有功之臣,歡迎閱讀。
程春蓮,這個名字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曾一度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她是中國首位被執行死刑的女明星,一生充滿了傳奇與戲劇色彩。她曾憑借在歌舞劇《劉三姐》中的出色表現紅極一時,但最終卻因經濟犯罪走向了生命的盡頭。
1955 年,程春蓮出生于湖北黃石鐵山的一個普通工人家庭。家境貧困的她,從小就展現出過人的藝術天賦。
1971 年,15 歲的程春蓮憑借出色的嗓音和舞台表現力,被黃石歌舞團選中,成為了一名歌舞演員。
在歌舞團,程春蓮憑借努力和天賦迅速嶄露頭角,在歌舞劇演員的考核中得到了全黃石市唯一的全能獎,成為了黃石歌舞團的 " 台柱子 "。1982 年,當團裡排演歌舞劇《劉三姐》時,程春蓮更不容置疑地被選為 A 角。
由她飾演的劉三姐聰慧、美麗、堅韌,深受觀眾喜愛,随着《劉三姐》的演出,程春蓮的名字傳揚開來。
然而,程春蓮的成功并非偶然。她所處的時代正值改革開放前夕,社會對文藝人才的需求極大,這為她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她的成功是個人努力與時代機遇共同作用的結果。
而盡管在舞台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程春蓮的内心始終有着對更好生活的渴望。八十年代,文藝團體的收入普遍較低,程春蓮的工資難以改善家庭的經濟狀況。與此同時,身邊許多同行紛紛 " 下海 " 經商,取得了可觀的收入,這讓她也萌生了離開舞台的想法。
1985 年,無心在藝術道路上繼續走下去的程春蓮離開歌舞團,跳槽到當時經濟收益好、名氣大的中日合資美爾雅服飾公司擔任銷售。
憑借敏銳的商業頭腦和出色的社交能力,她很快在銷售領網域嶄露頭角。但在 1988 年,由于同美爾雅的領導發生矛盾,程春蓮被限令一個月調出。
而程春蓮當時其實猶如曾經不滿于在歌舞團時一樣,也已經不滿足于繼續呆在美爾雅,直接朝領導抛下一句 " 不要一個月,十天就夠了 ",頭也不回地離開了。
這之後,她将目光投向了當時極為緊缺的石油市場。
八十年代,我國對石油仍實行計劃供應,而這在程春蓮看來,即意味着石油市場蘊藏巨大商機。
1988 年,程春蓮通過工作調動進入黃石市工業供銷總公司石油化工協作分公司,負責石油流通工作。
在此之前,她偶然結識了渤海石油公司運銷處的銷售科長梁某,從梁某口中,她得知了批石油指标所需要具備的證件,而後想方設法辦好證件,成功拿下了一份一份汽油 1000 噸、液化氣 50 噸的合同。
嘗到甜頭後,在梁某的幫助下,程春蓮又獲得了更多 " 計劃外 " 的石油供應指标,并與浠水縣石油公司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系,開始倒賣石油,并從中收受巨額賄賂,憑借于此,程春蓮在短時間内積累了巨額财富。
有數據統計顯示,僅 1988 年 7 月至 1989 年期間,她就倒賣了 2827.496 噸汽油和 2491.096 噸柴油,非法獲利 76.75 萬元。
終于,一朝東窗事發,1989 年 5 月,一封匿名舉報信揭開了程春蓮的非法倒賣行為。黃石市檢察院迅速立案調查,發現程春蓮名下存款高達 76.75 萬元,這在當時簡直就是一個天文數字。
然而,程春蓮始終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她認為自己通過倒賣石油解決了當地石油緊缺的問題,甚至認為自己是 " 功臣 ",應該得到獎勵。
1989 年 7 月 28 日,程春蓮受賄案公開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并判處死刑。同日,湖北電視台全省新聞聯播播出了這條消息。
1992 年 4 月 3 日,程春蓮在黃石市郊外被執行死刑。
在此之前,程春蓮曾神經質地哈哈大笑,連叫 " 不服 ",并大喊:" 我做貢獻沒有獎勵,犯錯卻要受罰,這不公平!"
然而,不管她認不認罪,她的行為都嚴重違反了當時的國家法律,也背離了人們對曾經在舞台上扮演聰慧美麗而又堅韌的 " 劉三姐 " 的期望。
曾經紅極一時的 " 劉三姐 ",一下子成為了建國以來最大的女受賄犯。這在當時引起了巨大轟動。作為公眾人物,她的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自身形象,也對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時至如今,她的案件依然是民眾和法學理論家們共同談論的 " 熱門 " 話題。
她個人的悲劇,同時與她所處的時代背景密切相關。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期,法律制度尚在完善之中,經濟犯罪高發。
程春蓮案則成為了這一時期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典型案例,作為當時湖北省最大的受賄案,位列全國六大經濟犯罪案件。
回顧程春蓮的一生,充滿了戲劇性。她曾憑借天賦和努力成為舞台上的明星,卻因對金錢的渴望和對法律的無知,最終走向了不歸路。
從程春蓮個人來說,可能是個悲劇,但從刑法當時的适用上應當是正确的。有一個基本法制原則,叫法不溯及既往,即我們不能以當下的法制進步來評判過去的案件。
程春蓮的悲劇可以說是個人選擇與時代背景共同作用的結果。她的故事給人們留下一個深刻的教訓,提醒人們在追求财富和成功的同時,絕不能觸犯法律的底線,無論一個人身處何種時代,都應堅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線,否則終将付出沉重的代價。
素材來源:
1、李晶霞主編 . 囚牢女罪犯 [ M ] . 北京 : 國際文化出版公司 , 1994.06: 150.
2、凌遲編 . 打擊犯罪大紀實 卷 6 欲望的沼澤 [ M ] . 北京 : 警官教育出版社 , 1993.06: 14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