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娱乐经验:首个被枪毙的女星程春莲,火遍大江南北,审判前说自己是有功之臣,欢迎阅读。
程春莲,这个名字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一度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她是中国首位被执行死刑的女明星,一生充满了传奇与戏剧色彩。她曾凭借在歌舞剧《刘三姐》中的出色表现红极一时,但最终却因经济犯罪走向了生命的尽头。
1955 年,程春莲出生于湖北黄石铁山的一个普通工人家庭。家境贫困的她,从小就展现出过人的艺术天赋。
1971 年,15 岁的程春莲凭借出色的嗓音和舞台表现力,被黄石歌舞团选中,成为了一名歌舞演员。
在歌舞团,程春莲凭借努力和天赋迅速崭露头角,在歌舞剧演员的考核中得到了全黄石市唯一的全能奖,成为了黄石歌舞团的 " 台柱子 "。1982 年,当团里排演歌舞剧《刘三姐》时,程春莲更不容置疑地被选为 A 角。
由她饰演的刘三姐聪慧、美丽、坚韧,深受观众喜爱,随着《刘三姐》的演出,程春莲的名字传扬开来。
然而,程春莲的成功并非偶然。她所处的时代正值改革开放前夕,社会对文艺人才的需求极大,这为她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她的成功是个人努力与时代机遇共同作用的结果。
而尽管在舞台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程春莲的内心始终有着对更好生活的渴望。八十年代,文艺团体的收入普遍较低,程春莲的工资难以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与此同时,身边许多同行纷纷 " 下海 " 经商,取得了可观的收入,这让她也萌生了离开舞台的想法。
1985 年,无心在艺术道路上继续走下去的程春莲离开歌舞团,跳槽到当时经济收益好、名气大的中日合资美尔雅服饰公司担任销售。
凭借敏锐的商业头腦和出色的社交能力,她很快在销售领網域崭露头角。但在 1988 年,由于同美尔雅的领导发生矛盾,程春莲被限令一个月调出。
而程春莲当时其实犹如曾经不满于在歌舞团时一样,也已经不满足于继续呆在美尔雅,直接朝领导抛下一句 " 不要一个月,十天就够了 ",头也不回地离开了。
这之后,她将目光投向了当时极为紧缺的石油市场。
八十年代,我国对石油仍实行计划供应,而这在程春莲看来,即意味着石油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1988 年,程春莲通过工作调动进入黄石市工业供销总公司石油化工协作分公司,负责石油流通工作。
在此之前,她偶然结识了渤海石油公司运销处的销售科长梁某,从梁某口中,她得知了批石油指标所需要具备的证件,而后想方设法办好证件,成功拿下了一份一份汽油 1000 吨、液化气 50 吨的合同。
尝到甜头后,在梁某的帮助下,程春莲又获得了更多 " 计划外 " 的石油供应指标,并与浠水县石油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始倒卖石油,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凭借于此,程春莲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巨额财富。
有数据统计显示,仅 1988 年 7 月至 1989 年期间,她就倒卖了 2827.496 吨汽油和 2491.096 吨柴油,非法获利 76.75 万元。
终于,一朝东窗事发,1989 年 5 月,一封匿名举报信揭开了程春莲的非法倒卖行为。黄石市检察院迅速立案调查,发现程春莲名下存款高达 76.75 万元,这在当时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然而,程春莲始终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她认为自己通过倒卖石油解决了当地石油紧缺的问题,甚至认为自己是 " 功臣 ",应该得到奖励。
1989 年 7 月 28 日,程春莲受贿案公开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判处死刑。同日,湖北电视台全省新闻联播播出了这条消息。
1992 年 4 月 3 日,程春莲在黄石市郊外被执行死刑。
在此之前,程春莲曾神经质地哈哈大笑,连叫 " 不服 ",并大喊:" 我做贡献没有奖励,犯错却要受罚,这不公平!"
然而,不管她认不认罪,她的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当时的国家法律,也背离了人们对曾经在舞台上扮演聪慧美丽而又坚韧的 " 刘三姐 " 的期望。
曾经红极一时的 " 刘三姐 ",一下子成为了建国以来最大的女受贿犯。这在当时引起了巨大轰动。作为公众人物,她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形象,也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时至如今,她的案件依然是民众和法学理论家们共同谈论的 " 热门 " 话题。
她个人的悲剧,同时与她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法律制度尚在完善之中,经济犯罪高发。
程春莲案则成为了这一时期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典型案例,作为当时湖北省最大的受贿案,位列全国六大经济犯罪案件。
回顾程春莲的一生,充满了戏剧性。她曾凭借天赋和努力成为舞台上的明星,却因对金钱的渴望和对法律的无知,最终走向了不归路。
从程春莲个人来说,可能是个悲剧,但从刑法当时的适用上应当是正确的。有一个基本法制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即我们不能以当下的法制进步来评判过去的案件。
程春莲的悲剧可以说是个人选择与时代背景共同作用的结果。她的故事给人们留下一个深刻的教训,提醒人们在追求财富和成功的同时,绝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无论一个人身处何种时代,都应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否则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素材来源:
1、李晶霞主编 . 囚牢女罪犯 [ M ] . 北京 :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 1994.06: 150.
2、凌迟编 . 打击犯罪大纪实 卷 6 欲望的沼泽 [ M ] . 北京 : 警官教育出版社 , 1993.06: 14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