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又见地方金融监管明确提示购房“零首付”风险,山东监管局:三大套路需谨慎,欢迎阅读。
财联社 12 月 30 日讯(记者 彭科峰)又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明确提示 " 零首付 " 风险。
12 月 30 日下午,山东金融监管局发文称,近期 " 零首付 " 购房套路时有出现,此举不但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而且暗藏诸多风险,提醒大众提高警惕。此外,山东金融监管局还明确揭示了高评高贷、他方垫资、偷梁换柱等三种 " 零首付 " 套路。
山东监管局提示 " 零首付 " 购房三大套路
山东金融监管局指出," 零首付 " 购房套路通常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 " 他方垫资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 " 零首付 " 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 " 分期处理 ",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 " 高评高贷 "。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是 " 偷梁换柱 "。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 " 包装 " 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山东金融监管局进一步指出," 零首付 " 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成本。同时,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可能无法通过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将面临 " 房贷两失 " 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山东金融监管局还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 号)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零首付 " 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请购房者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零首付 " 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
广东多地住建、中介协会近期也在示警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12 月以来,广东多地住建、房产中介协会持续发声,就 " 零首付 " 购房示警,涉及城市包括广州、中山市、江门市等。并且,有城市住建部门明确提示已有房企在操作 " 零首付 " 套路导致购房人上当。
12 月 27 日晚间,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微发文称,近期,国内个别城市发生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项目成交,联合第三方公司违规推出 " 零首付 "、" 免息垫首付 " 等购房营销噱头,部分首付资金不足的购房者被零利息等所迷惑,听信销售及贷款中介公司,办理了 " 零首付 ",造成资金损失。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各类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 " 众筹 " 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