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买私教课没上完,能退剩余费用吗?法院判了,欢迎阅读。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不少人在生活中都遇到过类似的问题
1 月 17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理的这样一则案例,东营区法院判决被告健身公司退还原告 60% 的剩余课程费用。
案件回顾:
2019 年 4 月 6 日,小吴(化名)与东营某健身公司签订了《私教课程服务協定》,協定约定,私教课起止日期自 2019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5 日,课程单价为 270/260/380 元,课程费 20000 元;私教课程一经购买,不予退款。
協定签订后,小吴支付了 20000 元私教费,并获得了健身公司赠送的 2000 元。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小吴接受私教培训,共消费 8960 元,尚余预付款 11040 元(不含获赠 2000 元)。
后来,由于该健身公司更换了私教,且小吴也搬了家等原因,小吴的私教课最终未能如期完成。
小吴诉请解除協定,要求该健身公司退还剩下的 13040 元私教费。而该健身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協定,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協定约定了消费者一经购买课程即不得退款,根据该约定,即便提供服务者存在违约行为或消费者对私教课程不满意,也无法退款,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
同时,小吴虽主张该健身公司存在频繁更换私教教练行为,认为其已构成违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協定约定来看,小吴也未指定具体的私教教练,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健身公司在履行案涉協定中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健身公司虽不存在违约行为,但小吴也没有解除協定的正当理由。但这并不表明健身公司不应退款,还应考虑债务的具体性质加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合同僵局的处理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本案中,私教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小吴可以请求终止協定的履行。
关于退还费用数额问题,鉴于该健身公司在案涉協定履行中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協定价款、服务期限以及健身公司应支付成本、可以获得的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以及诚信原则角度出发,酌定健身公司退还费用比例以 60% 为宜。同时,考虑到被告健身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其赠送的 2000 元不应作为基数考虑。
据此,一审判决: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6 日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協定》终止;二、被告东营某健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某费用 6624 元;三、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更有不少年轻人青睐于健身房、私教课。健身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此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经营者存在更换私教、停止营业等违约行为,此时处理较为简单。但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消费者又没有正当理由不愿意继续履行剩余约定期限私教课程应如何处理,实务中较为鲜见。
此类纠纷虽涉及金额小,但也事关民生生活,在审理时应牢固树立 "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 理念,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在具体审理中,应把握以下法律适用:
一是私教服务協定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二是结合债务性质,应当赋予消费者终止協定权利;三是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间作为協定终止时间;四是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退费数额。
来源:综合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图源:V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