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理财经验:人社部:《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对打击欺诈骗保有明确规定,欢迎阅读。
中新经纬 9 月 1 日电 在国新办 4 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副部长李忠表示,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
8 月 16 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正式公布,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李忠表示,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 " 最后一公里 ",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李忠介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 10.57 亿人、2.4 亿人、2.94 亿人和 2.46 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 95% 左右,各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 12.5 万亿元。
李忠提到,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安全 " 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健全信息核验机制。三是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这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社会保障事业行稳致远。
《条例》第五十五条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協定;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協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对于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人社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表示,《条例》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協定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部門和个人责任。《条例》对用人部門、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部門、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就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 ( 中新经纬 APP )
作者:徐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