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理财经验:11家上市公司暴露环境风险 梅花生物子公司近期被罚合计超200万元,欢迎阅读。
因超标排放空氣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梅花生物(SH600873,股价 8.93 元,市值 262.8 亿元)一子公司被罚 145.22 万元;因涉嫌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直接排放氟石膏库尾气的违法行为,多氟多(SZ002407,股价 19.96 元,市值 213.8 亿元)一子公司被罚 60.1 万元……
2023 年 6 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 A 股绿色周报第 119 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網域知名 NGO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 2020 年 9 月起,基于 31 个省市区、337 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 "A 股绿色周报 ",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 2023 年 6 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 11 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环境违法行为多涉及废水废气排放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6 月第三周)
总体来看,在 2023 年 6 月第三周,生态环境领網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 11 家上市公司。其中,5 家属于国资控制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11 家上市公司背后有多达 148.27 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将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6 月第三周收录到的数据显示,共有 11 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环境风险,违法违规的主要类型包括水、气、固废、其他。其中,暴露风险的公司中有 4 家涉及 " 气 ",3 家涉及 " 水 "。
其中,梅花生物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便因为超标排放空氣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被罚 145.22 万元。这也是本期录得的最高的一条罚款记录。
文号为六师环罚字﹝2023﹞1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生态环境局 5 月 3 日委托第三方部門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采样检测,2023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NO.PRBCQGCT0463745H9Z)显示,该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此外,第六师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5 月 9 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空氣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空氣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由此,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5 月 29 日受到处罚。
对于控股子公司此项被罚,6 月 16 日上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向梅花生物发送了采访函。当日,上市公司方面回复称:" 公司始终重视在环保上的管理和投入,着力打造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企业,环保处罚对我们是深刻的教训和警示 "。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改正自身问题,确保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履行企业环保法定义务,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以此为鉴,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制,提高环保意识,强化项目管理的监督和巡查机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近期还暴露了另一项环境风险,六师环罚字﹝2023﹞10 号檔案显示,因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该公司 5 月 26 日被罚 65.22 万元。
环保处罚:多氟多子公司被罚 60.1 万
2023 年 6 月第三周,数据库收集到 11 家关联企业收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涉及 11 家上市公司。
本期,除上述梅花生物全资子公司外,多氟多子公司河南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也被处以了较高的罚款。
具体来看,根据文号为豫 1221 环罚决字〔2023〕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部门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对河南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氟石膏库尾气未经中央净化吸收器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涉嫌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河南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被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于 6 月 7 日处以罚款 60.1 万元。
6 月 16 日,《每日经济新闻》也就此次处罚的相关情况,向上市公司多氟多方面发送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近年随着 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 A 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 2008 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试行 ) 》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 "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 IPE ) 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 ( NRDC ) 编写的《2018-2019 年度 120 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 ( PITI ) 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 "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 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黄佳钰、吴滟鹏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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