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得知撞人需赔20万,上海一男子竟用了这招!法院判了→,欢迎阅读。
古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然而,有人为
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竟选择净身出户
让自己变成
" 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 "
这样的方法有用吗?
近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后来双方试图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由于对赔偿金额发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陈某选择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周某需支付给陈某 20 余万元的赔偿。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周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以供执行的财产。
深入调查后,法院发现
原来在前次一审判决后不久
周某和妻子田某
就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而他们的离婚協定中
有一个关键条款
双方名下的 2 套房屋
均归妻子田某所有
所有与此相关的债务
都由周某个人承担
这显然是周某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而采取的规避行为
△图为周某与田某签订的离婚協定书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 2 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 2 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通过以協定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 2 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協定书》第 3 条财产分割条款即 2 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本案判决后,债务人周某清楚知晓其无法通过离婚逃避还债,主动向债权人陈某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使得双方之间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
不少网友认为
为了躲债不惜假离婚
太没良心!
也有不少人表示
债务是发生在离婚前
应该用共同财产来还
也有网友表示
万一前妻翻脸不认账
就有的哭了 ...
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在法律上,没有 " 假离婚 ",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協定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協定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对于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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