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得知撞人需賠20萬,上海一男子竟用了這招!法院判了→,歡迎閲讀。
古話説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有人為
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竟選擇淨身出户
讓自己變成
" 無财產可供執行之人 "
這樣的方法有用嗎?
近日,上海松江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
周某在小區裏将鄰居陳某撞傷,後來雙方試圖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但由于對賠償金額發生分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陳某選擇起訴至人民法院。
經過一系列的審理,法院作出判決,周某需支付給陳某 20 餘萬元的賠償。但在判決執行的過程中,一個令人意外的情況出現了:周某名下已沒有任何可以供執行的财產。
深入調查後,法院發現
原來在前次一審判決後不久
周某和妻子田某
就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
而他們的離婚協定中
有一個關鍵條款
雙方名下的 2 套房屋
均歸妻子田某所有
所有與此相關的債務
都由周某個人承擔
這顯然是周某
為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
而采取的規避行為
△圖為周某與田某籤訂的離婚協定書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财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财產權益,或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确認陳某對周某享有債權,但周某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而本案所涉 2 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後購買且原始登記在二人名下,該 2 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產。
周某通過以協定離婚方式約定将涉案 2 套房屋的所有權歸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或其他财產,該行為明顯屬于無償轉讓财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
據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周某、田某籤訂的《離婚協定書》第 3 條财產分割條款即 2 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約定,并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故法院同時判決周某向陳某支付律師費、财產保全保險費。
本案判決後,債務人周某清楚知曉其無法通過離婚逃避還債,主動向債權人陳某履行了全部債務、承擔了所有的費用,使得雙方之間的争議最終落下帷幕。
不少網友認為
為了躲債不惜假離婚
太沒良心!
也有不少人表示
債務是發生在離婚前
應該用共同财產來還
也有網友表示
萬一前妻翻臉不認賬
就有的哭了 ...
法官提醒社會大眾,任何試圖通過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則來逃避債務的行為,既是對婚姻的不尊重,更無法實現逃債的目的。在法律上,沒有 " 假離婚 ",即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離婚協定中關于财產分割條款,也不會影響離婚協定中關于解除婚姻、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條款的法律效力。
對于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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