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有味道”的退货,你怎么看?,欢迎阅读。
六一儿童节刚过,一位广州网店老板发视频吐槽,称自己遭遇儿童演出服 " 退货大军 ",退回的衣服大多有穿着痕迹,打开包裹更是一股汗臭味,这条视频在网络迅速流传,退货争议站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七天无理由退货 ",本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有人利用它来占卖家便宜呢?这种 " 有味道 " 的退货,你怎么看?
刚刚这段视频中,这位情绪颇为崩溃的店主指着堆积在仓库的包装称,被退回的衣服大多被穿过,无奈之下萌生转行的想法。几乎同一时间,类似事情再上热搜,另一位网店店家在社交网站爆料,直指山西某高校学生在他店里购买了一批演出服," 特意 " 抽成多个订单购入,每件衣服单价 20 块左右。没料到,这 20 个收货地址统一的订单,在活动结束后就以 " 七天无理由退货 " 为由集体退货。网站上还贴出学院前不久举办的活动中,穿着该店同款服装的学生的现场表演照片,从种种细节来看爆料 " 实锤 " 了,如此一番操作的动机不言自明。这位店主还言辞激烈地质问学校:" 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 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
此前也曾有媒体报道,女子在一家店网购 18 件衣服,旅游晒完照片后,悉数退还店家、一件不留。更有甚者,某平台上形成一个群体,他们专门研究怎样才能成功地将穿过的礼服退给商家,还把 " 薅羊毛 " 经验发到网上炫耀,所谓 " 经常有免费新衣服穿 " 竟引得人效仿。
现代生活少不了方便快捷的网购,优质的退换货服务也在不断提升我们的消费体验。在生活中,什么样的情形你会选择 " 七天无理由退货 " 服务?面对网上频频爆出的恶意退货行为,你怎么看?
在我们的街头随机采访中,大多数市民坚定站在商家一边,对此类行为嗤之以鼻,纷纷谴责个别消费者暴露了贪小便宜的素质缺陷,虽说不违法,但有违道德。
也有人觉得,无论线上还是线下购物," 顾客至上 " 都是服务行业摆在第一位的宗旨名言,发现问题了,平台和商户应该更好地完善系统或流程。
市民观点
1、这是个人的道德问题,相当于占大众的便宜,想要的话就买一个或者租一个,一个班级或者家长好意思集体去买、集体退换货吗?
2、做法不对。你使用过但是你又不说的话,首先诚信问题就丢失了。你把衣服穿出去,就相当于已经使用过它,下一个客户如果使用的话,就会影响到他的消费的权益。
3、我觉得这个行为蛮不道德的,如果是真的不合适,你当场就可以直接退。我前两天买的睡衣就是吊牌已经拆了,后来我发现第二家更好一点,但是由于我吊牌拆了,所以我没有选择退货。
4、你把人家东西使用过再退回去,真的很不道德。商家也是开门做生意。
5、商家毕竟是服务方,如果有发现这种情况、或者这种漏洞的话,我觉得应该完善自己的管理体系。我之前有遇到过,比如说退货之前,都要把照片这样子拍过去给他,然后商家才会同意。
也有街头商户认为,开门做生意,最怕遇到线上线下来回比价、" 折返跑 " 的顾客,一般情况下不予退货。
商户观点
我开店很长时间了,实体店比网上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现场试穿,试到自己合适满意了为止,一般顾客买完再上门退货的话,除非有质量问题,否则我们都是不给退的,最多可以替换其他款式。肯定会影响销售的,退得多了怎么做生意?
再来听听社交媒体上的网友观点:
网友观点
部分微博网友提出疑问,网购不同于实体店购物," 看不见摸不着 ",既然法律明文规定网购可以 " 七天无理由退货 ",退货倒也无可厚非。
随着我国互联网电商高速发展,退换货业务规模翻倍增长。据相关统计,2022 年全国退换货市场日均规模约为 1500 万件,2023 年预计增长 23%,日均将达 1800 万件。市场飞速发展的背后,实际上反映出我国网络消费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由于线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并体验产品实物,相关信息的获取大多依赖于平台及商户提供的图片和文字,不可避免处于网络交易弱势地位。为了弥补这种缺陷," 七天无理由退货 " 制度应运而生。
专家观点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宣传部吴惠敏解释,这种制度的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合同缔结之后在合理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俗称 " 后悔权 "。
" 设立并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可以有效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網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受影响问题,通过强化售后端 " 后悔权 " 倒逼经营者规范前端销售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可以说,这是一条倾斜性保护政策,更偏向于保护在网络交易关系中处于信息获取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 七天无理由退货 " 制度的出台,可以说,既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包含了浓浓的人情味。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它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还促使商家优化提升服务,本是各方受益的良方。但在此类退货纠纷中,往往高下立判,原本更受法律保护的买家,实属情理两亏。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等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且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也对退货商品的完好性进行了具体界定:"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沾染了汗臭、口红印的衣服,属于受到污染,理应视为商品 " 不完好 ",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看来,恶意批量退货已涉及 " 滥用规则权利,漠视权利边界 "。若行使权利时双方发生歧义,她认为当务之急是平台需要建立和引入第三方仲裁机制。赵莉:
" 什么叫权利的滥用?也就是说你在行使正当权利的时候,侵害了别人的利益,比如说我是无理由的,7 天好像我就任何情况都可以退,但其实不是这样,你影响到了二次销售的话,甚至你是恶意的,这种其实属于一种权利的滥用。"
从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角度出发,任何制度的良好运作,除了依靠法律条文的强制性规定,更离不开买卖两端的互信互惠的基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对交易双方的约束,保护买家权益的背面,绝不是让另一端的卖家吃亏。打着政策保护之名滥用规则,最终的结果必是损人不利己,伤害的是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宣传部吴惠敏:
" 将无理由退货这一倾斜性保护政策异化为免费租借、免费试用等纯粹的利己主义行为,不仅破坏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商家利益,亦会打破基于买卖信任关系而达成的平衡状态,增加社会信用成本,破坏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甚至会动摇良法存活发展的基础,滋生 " 法律是保护受害者还是侵害者 " 的负面情绪。"
退货 " 无理由 " 并不等于 " 无限制 ",更不等于做人 " 无底线 "。好的制度驱使着人性做出更好的选择,我们乐于见到,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明确并细化恶意退货条款,推动 " 七日无理由退货 " 等良性制度规则更好服务于优质消费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让好政策再无 " 空子 " 可钻。
老话说,人不信,则不立。在推进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心存恶意、成天琢磨欺瞒耍诈的人,终会寸步难行。只有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才是当今文明社会的通行证。
切莫让退货制度成为检验人品的鉴妖镜,它会让隐藏美丽外衣下的低劣品格无所遁形。
(编辑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