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费,事后能反悔追讨吗?法院:驳回!,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 离婚时,除财产问题外,夫妻双方还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一般是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但是,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承诺放弃另一方承担抚养费而自行承担,之后后悔了可以再索要抚养费吗?5 月 10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王倩与张强 2014 年育有一子张琛,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于 2018 年 6 月经如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協定中约定张琛由王倩抚养,并由王倩负担张琛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将张琛改名为王琛。
2021 年 12 月,王琛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张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 1500 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王琛在起诉时主张,母亲王倩在离婚诉讼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才放弃要求张强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其只是一时放弃权利,而非一直放弃权利。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而母亲王倩不能正常工作,有限的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学习需要,故要求其父张强支付相关抚养费用。
庭审中,张强辩称其与王倩在离婚诉讼中已经达成调解協定,该協定对二人均有约束力,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倩在调解时应当预见到王琛在上幼儿园时会产生相关费用,现其经济状况与离婚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权利的放弃并非儿戏,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王琛主张抚养费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琛的诉讼请求。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協定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協定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王琛法定代理人王倩与张强离婚时,明确表示由其承担王琛的全部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现王琛要求张强承担抚养义务,因王琛本人的抚养费用及其母亲目前的抚养条件与其父母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虽因王琛进入幼儿园学习,费用有所增加,但这应在其法定代理人离婚时应当预见的范围之内,并不构成所谓的情势变更。王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按照協定约定对王琛承担抚养义务。故法院对王琛目前要求张强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倩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一审裁判文书已经生效。(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季诗秋 古林 现代快报 + 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