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離婚時放棄孩子撫養費,事後能反悔追讨嗎?法院:駁回!,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 離婚時,除财產問題外,夫妻雙方還會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約定,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一般是由另一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但是,如果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承諾放棄另一方承擔撫養費而自行承擔,之後後悔了可以再索要撫養費嗎?5 月 10 日,現代快報記者從南通市中級法院獲悉,該院對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王倩與張強 2014 年育有一子張琛,後因夫妻感情不和,二人于 2018 年 6 月經如東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在離婚協定中約定張琛由王倩撫養,并由王倩負擔張琛的全部撫養費用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并将張琛改名為王琛。
2021 年 12 月,王琛向如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父張強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費 1500 元,并承擔教育費和醫療費的一半。王琛在起訴時主張,母親王倩在離婚訴訟中為了達到離婚目的才放棄要求張強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但其只是一時放棄權利,而非一直放棄權利。随着物價水平的不斷攀升,而母親王倩不能正常工作,有限的收入不能滿足其基本生活、學習需要,故要求其父張強支付相關撫養費用。
庭審中,張強辯稱其與王倩在離婚訴訟中已經達成調解協定,該協定對二人均有約束力,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王倩在調解時應當預見到王琛在上幼兒園時會產生相關費用,現其經濟狀況與離婚時并未發生重大變化,權利的放棄并非兒戲,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王琛主張撫養費缺乏依據,請求法院駁回王琛的訴訟請求。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王琛法定代理人王倩與張強離婚時,明确表示由其承擔王琛的全部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應遵守該約定。現王琛要求張強承擔撫養義務,因王琛本人的撫養費用及其母親目前的撫養條件與其父母離婚時沒有發生重大變化,雖因王琛進入幼兒園學習,費用有所增加,但這應在其法定代理人離婚時應當預見的範圍之内,并不構成所謂的情勢變更。王倩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繼續按照協定約定對王琛承擔撫養義務。故法院對王琛目前要求張強承擔撫養義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王倩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一審裁判文書已經生效。(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通訊員 季詩秋 古林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