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没在40℃的天跑完5公里被开除!公司:不够吃苦耐劳,欢迎阅读。
好不容易通过了层层面试
最后因为
40 ℃天气下没跑完 5 公里
就被公司辞退?
还美其名曰:不够吃苦耐劳?
未完成长跑考核
试用四天就被部門辞退
2022 年 6 月 18 日,刘某至苏州张家港某机械部件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主管安排刘某至车间实际操作,经操作电焊、气割后,主管表示业务能力没问题。刘某自费做了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至公司。
6 月 22 日,刘某报到上班后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后被安排至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独立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6 月 25 日上班后,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刘某按照规章制度去参加长跑,但未告知具体里程数。
据刘某说,当时有一位安全员在旁监督,他说 " 如果跑不下来就立刻走人 ",当天气温近 40 ℃,刘某跑了两三圈大概近 800 米后感觉要中暑,没能跑完全程。
随后,刘某未把跑圈这件事放心上,当天又回到车间上了超 10 个小时的排班,没想到再上班时被告知试用期不合格。
" 我们规定中确实有一条,新员工军训要完成 5 公里 30 分钟长跑 ……" 公司方面称有相关规章制度,但刘某未完成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考核,没有吃苦耐劳精神,于是以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提起诉讼,要求用人部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700 元以及上岗三天的工资差额 300 元。
法院裁决:
公司未明确告知录用考核标准
解雇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辩称,刘某未能完成军训体能考核,但其他参加人员均能顺利坚持并考核过关,说明刘某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因用人部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部門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刘某进入试用期,公司在此期间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该公司在录用刘某前并未明确告知其参加体能考核并考核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刘某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审判决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赔偿金等共计 7000 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部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内容证明用人部門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否录用有自主选择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部門可随意設定试用期考核条件。
问
如何判定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答
法院在判定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用人部門是否设有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第二,录用条件、考核评估标准是否已经在试用期考核前明确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部門应保留已经告知员工的证据。
第三,试用期考核标准、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是否公正、客观、合理。
来源:江苏高院(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钱莉、苏州中院梁田)、子非鱼说劳动法、人民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