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沒在40℃的天跑完5公裏被開除!公司:不夠吃苦耐勞,歡迎閲讀。
好不容易通過了層層面試
最後因為
40 ℃天氣下沒跑完 5 公裏
就被公司辭退?
還美其名曰:不夠吃苦耐勞?
未完成長跑考核
試用四天就被部門辭退
2022 年 6 月 18 日,劉某至蘇州張家港某機械部件公司面試機修工崗位,面試主管安排劉某至車間實際操作,經操作電焊、氣割後,主管表示業務能力沒問題。劉某自費做了體檢,并将體檢合格報告交至公司。
6 月 22 日,劉某報到上班後與公司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通過安全教育考試後被安排至設備部從事維修工作,獨立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6 月 25 日上班後,設備部主管突然要求劉某按照規章制度去參加長跑,但未告知具體裏程數。
據劉某説,當時有一位安全員在旁監督,他説 " 如果跑不下來就立刻走人 ",當天氣温近 40 ℃,劉某跑了兩三圈大概近 800 米後感覺要中暑,沒能跑完全程。
随後,劉某未把跑圈這件事放心上,當天又回到車間上了超 10 個小時的排班,沒想到再上班時被告知試用期不合格。
" 我們規定中确實有一條,新員工軍訓要完成 5 公裏 30 分鍾長跑 ……" 公司方面稱有相關規章制度,但劉某未完成公司組織的新員工長跑考核,沒有吃苦耐勞精神,于是以其在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劉某提起訴訟,要求用人部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6700 元以及上崗三天的工資差額 300 元。
法院裁決:
公司未明确告知錄用考核标準
解雇系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公司辯稱,劉某未能完成軍訓體能考核,但其他參加人員均能順利堅持并考核過關,説明劉某沒有吃苦耐勞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蘇州中院審理認為,因用人部門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部門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某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後,劉某進入試用期,公司在此期間以劉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與劉某的勞動關系,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該公司在錄用劉某前并未明确告知其參加體能考核并考核過關屬于錄用為正式員工的前提條件,也未能證明劉某明确知曉錄用條件中包括參加公司組織的新員工長跑。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終審判決公司應向劉某支付賠償金等共計 7000 餘元。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部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内容證明用人部門對試用期内的勞動者是否錄用有自主選擇權,但是這并不意味着用人部門可随意設定試用期考核條件。
問
如何判定公司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答
法院在判定公司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時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用人部門是否設有具體明确的錄用條件。
第二,錄用條件、考核評估标準是否已經在試用期考核前明确告知勞動者。同時用人部門應保留已經告知員工的證據。
第三,試用期考核标準、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是否公正、客觀、合理。
來源:江蘇高院(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錢莉、蘇州中院梁田)、子非魚説勞動法、人民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