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财经经验:长城证券原副总裁韩飞违规炒股罚没近1.2亿元,欢迎阅读。
中新经纬 2 月 13 日电 近日,证监会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证券原副总裁韩飞因借他人名义持有并买卖股票等问题,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罚没合计 1.17 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韩飞于 1997 年 6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长城证券 ) ,于 200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05 年 2 月至 2022 年 4 月涉案期间,历任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长城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长城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长城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长城证券副总裁等职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来源:证监会网站 ( 下同 )
经查,韩飞控制使用 " 韩浩 " 等六个证券账户 ( 下称 " 证券账户组 " ) ,涉及其父亲、二嫂、妻子、妻妹。上述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
调查显示,从 2016 年 1 月开始," 韩浩 " 等证券账户组共有 140 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约 1.22 亿元,其中 137 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约 1.18 亿元,匹配度 96.93%。
上述证券账户组合计交易金额约 43.80 亿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盈利约 5868.49 万元。
证监会认为,韩飞的相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证券账户组中," 韩浩 " 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账户由韩飞实际控制使用。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
在听证中,韩飞就韩浩的身份提出申辩,称韩浩并非当事人,该身份系当事人的二哥韩某。韩某作证称韩浩是在 90 年代为多占商品粮指标所购买的一个身份。而韩飞家庭之所以长住在以韩浩名义购买房屋,是因为该房屋由当事人父母出资购买,且当事人父母此前长期与当事人家庭同住。另外," 韩浩 " 账户是由韩某本人开立。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相较于韩某在听证会上自认是韩浩的证言,对于 " 韩浩 " 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认定已形成 " 明显优势 ":
一是根据公安机关协查资料显示," 韩浩,曾用名韩飞、韩建红,系户主三子 ",而 " 韩某的曾用名为韩长江 "。
二是韩浩身份证使用人在银行办理信贷及征信业务的出行记录与韩飞匹配,与韩某不匹配。
三是 " 韩浩 " 账户的开户预留电话为韩飞本人手机号码,联系地址为韩飞身份证住址。韩飞本人手机号码还多次登录和操作 " 韩浩 " 账户下单。
四是 " 韩浩 " 账户省外下单交易 IP 与 MAC 与韩飞高度吻合,转入及转出资金基本为韩飞银行账户。
五是当事人提供 " 韩浩 " 账户开户签名为韩某的笔迹鉴定,仅可能证明 " 韩浩 " 账户或由韩某开立,但无法证明韩浩即韩某,亦无法证明 " 韩浩 " 账户由韩某实际控制使用。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58684867.53 元,并处以 58684867.53 元罚款。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监会令第 185 号 ) 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韩飞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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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