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長城證券原副總裁韓飛違規炒股罰沒近1.2億元,歡迎閱讀。
中新經緯 2 月 13 日電 近日,證監會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城證券原副總裁韓飛因借他人名義持有并買賣股票等問題,被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罰沒合計 1.17 億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韓飛于 1997 年 6 月任職于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長城證券 ) ,于 2004 年 5 月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2005 年 2 月至 2022 年 4 月涉案期間,歷任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創新產品開發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營銷管理總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臨時負責人、長城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長城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及長城證券副總裁等職務,屬于《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買賣股票的證券業從業人員。
來源:證監會網站 ( 下同 )
經查,韓飛控制使用 " 韓浩 " 等六個證券賬戶 ( 下稱 " 證券賬戶組 " ) ,涉及其父親、二嫂、妻子、妻妹。上述證券賬戶組具有交易品種集中、交易期限長、交易軌迹集中、交易頻率偏低的特點,且賬戶之間交易品種高度重合,資金去向均為韓飛投資、購房和消費等。
調查顯示,從 2016 年 1 月開始," 韓浩 " 等證券賬戶組共有 140 筆廣東省外下單、交易金額約 1.22 億元,其中 137 筆交易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匹配金額約 1.18 億元,匹配度 96.93%。
上述證券賬戶組合計交易金額約 43.80 億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盈利約 5868.49 萬元。
證監會認為,韓飛的相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于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證券賬戶組中," 韓浩 " 國信證券深圳泰然九路營業部賬戶由韓飛實際控制使用。韓浩身份證由韓飛長期持有并使用,經核查,韓浩與韓飛為同一人。
在聽證中,韓飛就韓浩的身份提出申辯,稱韓浩并非當事人,該身份系當事人的二哥韓某。韓某作證稱韓浩是在 90 年代為多占商品糧指标所購買的一個身份。而韓飛家庭之所以長住在以韓浩名義購買房屋,是因為該房屋由當事人父母出資購買,且當事人父母此前長期與當事人家庭同住。另外," 韓浩 " 賬戶是由韓某本人開立。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相較于韓某在聽證會上自認是韓浩的證言,對于 " 韓浩 " 賬戶實際使用人的認定已形成 " 明顯優勢 ":
一是根據公安機關協查資料顯示," 韓浩,曾用名韓飛、韓建紅,系戶主三子 ",而 " 韓某的曾用名為韓長江 "。
二是韓浩身份證使用人在銀行辦理信貸及征信業務的出行記錄與韓飛匹配,與韓某不匹配。
三是 " 韓浩 " 賬戶的開戶預留電話為韓飛本人手機号碼,聯系地址為韓飛身份證住址。韓飛本人手機号碼還多次登錄和操作 " 韓浩 " 賬戶下單。
四是 " 韓浩 " 賬戶省外下單交易 IP 與 MAC 與韓飛高度吻合,轉入及轉出資金基本為韓飛銀行賬戶。
五是當事人提供 " 韓浩 " 賬戶開戶籤名為韓某的筆迹鑑定,僅可能證明 " 韓浩 " 賬戶或由韓某開立,但無法證明韓浩即韓某,亦無法證明 " 韓浩 " 賬戶由韓某實際控制使用。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韓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 58684867.53 元,并處以 58684867.53 元罰款。
同時,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 證監會令第 185 号 ) 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韓飛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 中新經緯 APP )
作者:付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