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夫妻闹离婚都不肯抚养女儿,法院判决:不准离!,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蒙 记者 曹德伟)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日前,镇江市润州法院通报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一对夫妻闹离婚,因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女,该院判决不准离。
王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登记结婚,2018 年 7 月生育一女。婚后因家庭琐事两人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王某曾于 2021 年 6 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 2021 年 9 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一年多后,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她的诉讼请求除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之外,还要求女儿由男方抚养,她表示自己长期上夜班,母亲身体不好,无力照顾女儿。
而男方赵某则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由自己抚养女儿,他称自己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收入,目前双方未离婚状态下,孩子由自己的母亲照顾,而其母亲不同意在两人离婚后继续照顾婚生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应当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抚养婚生女,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强调了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两点:父母均不愿意抚养小孩,不仅会违背公序良俗,也会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反思自己的行为,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解决感情纠纷和家庭矛盾。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