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为抢小区公共停车位,一业主竟堵住邻居车1年多,欢迎阅读。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隋文婷 记者 孙苏皖)为了争夺公共停车位,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一名业主竟先后用 4 辆车堵住邻居车 1 年多,邻居将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其停止恶意停车挡道行为,并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李某是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业主(户)数量与停车位数量的比例约为 2:1。为了缓解小区的停车难问题,经小区业主投票及政府出资、协调,小区某两幢楼之间的空地被改建成正式停车场。2021 年 12 月 27 日,车位改建完成,共建成 22 个停车位,均为公共停车位。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上午,王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停放在这 22 个停车位中的一个停车位上。李某认为,车位改建前,自己的车子一直停在此处,因为他先使用案涉停车位,所以对该停车位具有专属使用权,并与王某发生争执。2021 年 12 月 30 日,李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横向停放在案涉停车位的前方,王某要求李某挪车。在公安机关、社区、物业公司多次协调下,双方未能解决纠纷。双方争议期间,李某先后使用 4 辆车,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前方,时间长达 1 年多,致使矛盾进一步加深。
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恶意停车挡道行为,保证其车辆的正常通行权。同时要求李某赔偿其车辆被阻期间发生的打车费、车辆保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并对其恶意停车挡道行为向王某书面道歉。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用车辆(包含案外人车辆)或其他任何物品阻塞案涉停车位前方出口、妨碍车辆出行的违法行为,李某赔偿王某车辆被阻期间发生的打车费损失及车辆保养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认为,案涉停车位为小区公共停车位,在未经合法程式确定该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之前,王某将自己名下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并无不当。李某在王某车辆停入案涉停车位后,将自己车辆或更换其他车辆横停在案涉停车位前方的路边,妨碍了王某的车辆正常自由通行,也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通行。李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其依法应排除妨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金鑫表示,业主或邻居之间因停车位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业主如因停车位争议而实施恶意堵塞他人车辆等极端行为,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姓)
(校对 周露 编辑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