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為搶小區公共停車位,一業主竟堵住鄰居車1年多,歡迎閲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隋文婷 記者 孫蘇皖)為了争奪公共停車位,南京市建邺區某小區一名業主竟先後用 4 輛車堵住鄰居車 1 年多,鄰居将其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其停止惡意停車擋道行為,并賠償對方損失。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某、李某是南京市建邺區某小區的業主。該小區的業主(户)數量與停車位數量的比例約為 2:1。為了緩解小區的停車難問題,經小區業主投票及政府出資、協調,小區某兩幢樓之間的空地被改建成正式停車場。2021 年 12 月 27 日,車位改建完成,共建成 22 個停車位,均為公共停車位。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上午,王某将自己名下的車輛停放在這 22 個停車位中的一個停車位上。李某認為,車位改建前,自己的車子一直停在此處,因為他先使用案涉停車位,所以對該停車位具有專屬使用權,并與王某發生争執。2021 年 12 月 30 日,李某将自己名下的車輛橫向停放在案涉停車位的前方,王某要求李某挪車。在公安機關、社區、物業公司多次協調下,雙方未能解決糾紛。雙方争議期間,李某先後使用 4 輛車,停放在案涉停車位前方,時間長達 1 年多,致使矛盾進一步加深。
王某将李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惡意停車擋道行為,保證其車輛的正常通行權。同時要求李某賠償其車輛被阻期間發生的打車費、車輛保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并對其惡意停車擋道行為向王某書面道歉。一審法院判決,李某立即停止用車輛(包含案外人車輛)或其他任何物品阻塞案涉停車位前方出口、妨礙車輛出行的違法行為,李某賠償王某車輛被阻期間發生的打車費損失及車輛保養費。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認為,案涉停車位為小區公共停車位,在未經合法程式确定該停車位為固定停車位之前,王某将自己名下車輛停放在案涉停車位并無不當。李某在王某車輛停入案涉停車位後,将自己車輛或更換其他車輛橫停在案涉停車位前方的路邊,妨礙了王某的車輛正常自由通行,也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通行。李某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其依法應排除妨害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南京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金鑫表示,業主或鄰居之間因停車位使用權發生争議時,應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業主如因停車位争議而實施惡意堵塞他人車輛等極端行為,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情節特别嚴重,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文中人物系化姓)
(校對 周露 編輯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