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高管离婚未主动报备遭开除,网友懵了:这是私事,欢迎阅读。
近日,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例,# 员工离婚未主动报备遭开除 # 冲上微博热搜。
12 月 28 日,上海市总工会 " 申工社 " 微信公号发布了这起案例:上海某公司高管小杜,一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他离婚了,但未向公司主动报备……
小杜无法理解,公司却表示,这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开除没毛病!
网友也懵了:还有这种事?
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离婚未申报,高管被公司开除
小杜于 2017 年 2 月 6 日进入上海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续签了有效期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28 日止的劳动合同,小杜升任首席运营官,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協定。
協定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小杜于入职时申报为已婚,公司于 2021 年 1 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 2017 年 12 月离婚。
因此,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 / 终止通知函。
2 月 3 日,小杜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 年年终奖、2019 年 11 月的工资差额以及 2021 年 1 月的销售奖金。
仲裁裁决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0804 元,以及 2019 年 11 月的工资差额 3540.23 元。
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
法院一审审理时认为,小杜虽签署了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和利益冲突排解協定,但他的婚姻关系变化系离婚,即可能与他存在特殊关系的利益主体不是增加而是减少,他离婚的状态不会与其任职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故公司以小杜未申报其婚姻变动情况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
对于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 2019 年 11 月工资差额之请求,法院认为,用人部門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对违纪的劳动者可以作出惩戒,这也是用人部門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常用手段。公司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且该经济扣罚亦未影响小杜的基本生活。故上述处分属于用人部門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范畴,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100804 元;公司无需支付小杜 2019 年 11 月的工资差额 3540.23 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要求小杜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小杜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杜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或劳动合同义务。故公司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申工社微信公号、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