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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龙江银行一信贷员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金监罚决字〔2024〕33 号),时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信贷员闫志,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府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审慎事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决定禁止其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中新经纬 APP)
作者:陈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