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龍江銀行一信貸員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歡迎閱讀。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龍江銀行一信貸員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 2 年】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黑金監罰決字〔2024〕33 号),時任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龍府支行信貸員闫志,對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龍府支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不審慎事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黑龍江監管局決定禁止其從事銀行業工作 2 年,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 2024 年 4 月 19 日。(中新經緯 APP)
作者: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