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三名学生野泳溺亡,父母索赔!法院判了……,欢迎阅读。
炎炎夏日
为了 " 清凉一夏 "
不少孩子选择游泳玩水
然而稍有不慎
就易发生溺水事故
2022 年 7 月
兴国县三名未成年人黄某甲(15 岁)
黄某乙(14 岁)、黄某丙(12 岁)
到某河潭游泳
黄某甲游到河潭中间位置时下沉
黄某乙找了一根竹竿搭救未成功
后黄某乙骑着黄某甲的电动车
到周边居民家求救并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
配合救援队人员展开施救
将溺水人员黄某甲打捞上岸
急救人员在岸上救治约半小时
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某甲父母以当地乡政府、县市水利部门、该河段采砂权经营公司、监管公司及采砂权承包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 65 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甲溺亡河潭不是人群经常聚集地,更不是供公众使用和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不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也不属于采砂经营场所范围内。
原告主张黄某甲溺亡的水潭系被告承包经营采砂后未回填形成的,证据不足。且河道上设有 " 当心溺水 " 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地学校也对家长和学生进行了防范溺水安全教育,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黄某甲仍到河道水潭游泳,是造成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甲父母的诉讼请求。
当前暑期叠加汛期
各位父母及孩子监护人
一定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天气渐热
溺水事件进入易发期、高发期
要预防孩子下河游泳
嬉戏等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