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男子支付婚介公司9万元,相亲对象避而不见,要求退款遭拒,欢迎阅读。
□ 本报记者 张海燕
□ 《法制与新闻》记者 黄浩栋
在婚介公司花了 9 万元,安排的相亲对象避而不见,消费者要求退款却遭拒,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介入发现公司早已闭店停业、恶意注销 …… 当 " 甜蜜承诺 " 变成 " 消费陷阱 ",消费者该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全市首例婚介服务领網域支持起诉案件,支持消费者小晶(化名)起诉婚介公司,最终与法院联合促成了双方调解。
公司 " 跑路 " 不退款
2023 年 12 月,想要 " 脱单 " 的小晶与静安区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公司为其提供单次约见服务,服务次数为 4 人,服务费用近 9 万元,合同有效期 4 个月。
半个月后,婚介公司联系上小晶,为她推送了两位男性相亲对象的资料,小晶见他们相貌端正、年收入可观,愿意尝试交往。在通过婚介公司搭上线并进行一段时间线上联络交往后,小晶尝试约相亲对象线下见面,但都被对方以 " 有事 "" 不方便 " 为由拒绝。小晶找到婚介公司咨询,公司方承诺与男方沟通撮合,但之后再无音信。
小晶认为婚介公司并没有依承诺履行 " 跟踪 " 和 " 撮合 " 义务,提出退款要求,但公司以合同约定 " 甲方(征婚者)如因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服务,则乙方(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予退款 " 为由拒绝退款。2024 年 4 月,小晶将婚介公司投诉至静安区消保委,请求介入调解,要求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区消保委受理小晶投诉后,第一时间对情况进行核实。然而工作人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经营门店竟已闭店停业,区消保委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4 年 7 月,静安区消保委根据区检察院、区市场监管局、区消保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将该支持起诉线索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申请检察院介入,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维权的能力和信心。
自行起诉确有困难
" 本案中,区消保委前期尝试多种方法进行沟通调解,但因公司注销登记,诉讼主体资格已丧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 案件承办检察官陈泽贇解释道。
陈泽贇指出,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官在介入案件后了解到,在区消保委调解过程中,该公司已申请注销登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明确事实真相,检察官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赴区市场监管局调阅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查明该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等登记情况,确认赵某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经查,作为股东,在明知其公司有未了债务情形下,通过简易程式注销公司登记,存在恶意注销的故意。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小晶有权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提起诉讼。
此外,检察官充分听取小晶陈述,依法引导其收集、梳理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时联合区消保委约谈婚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过释法说理,赵某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经过反复考量,检察官认定,小晶及其诉讼请求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范围。
部门联合共同维权
今年 2 月,静安区法院在收到小晶的民事起诉状和区检察院出具的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依法立案,公开开庭审理,区消保委派员旁听庭审。
检察官认为,婚介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征婚者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基于对建立美好婚姻生活的需要。在小晶的案件中,婚介公司虽提供了两次约见服务,但对提供的约见对象未尽必要的疏导、撮合等义务,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已然破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小晶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经检法联合调解,小晶与赵某某当场达成调解協定,约定赵某某向小晶退还部分合同价款。
静安区检察院指出,近年来,一些婚介机构 " 套路式 " 销售与低质量服务引起消费者频繁投诉。针对婚介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在合同中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和条件限制消费者退费等行业乱象,静安区检察院已会同区法院、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保委等部門联合召开关于婚介领網域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作共治座谈会,促使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
后续,检察机关将协同相关部门,推动上海市婚介行业协会与婚介企业代表共同签署从业承诺书,承诺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推动婚介行业规范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