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享的社会经验:在景区游玩时私自触摸骆驼被踢骨折,致十级伤残,法院:旅游公司和游客各担一半责任,欢迎阅读。
2 月 19 日,据新疆法治报消息:在景区游玩时,私自触摸骆驼被踢伤,游客的损失谁来承担?
2024 年,阳某在库车市某景区游玩,看到峡谷中前行的驼队,便跟在后面用手触摸骆驼的身体,与同伴一起与骆驼合影。没想到,一只骆驼踢倒了阳某。就医后,阳某被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后缘骨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阳某要求旅游公司和旅行社赔偿各类损失共计 26 万余元。因协商未果,阳某将旅游公司和旅行社诉至库车市人民法院。
阳某认为,是旅游公司没有管理好驼队、旅行社没有及时提醒,导致其受伤。
旅游公司表示,阳某受伤是其主动跟驼队合影导致,责任在她自己。旅行社则表示,旅程里未安排与骆驼接触的活动,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未合理规划景区内的游客行走通道,未在景区内狭窄通道处設定警示标识,驼队管理人员也未及时阻止游客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骆驼近距离接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阳某在景区内游玩时,旅行社未组织阳某与骆驼接触,且已在合同中对旅程中的各项风险予以书面提示,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悉近距离接触骆驼存在危险,却未提前询问管理人员,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骆驼接触而被踢伤,其自身未尽到谨慎义务。
2024 年 8 月,库车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旅游公司和阳某各承担 50% 的责任。
因旅游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阳某赔偿 4 万余元,旅游公司赔偿 8000 余元。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