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在景區遊玩時私自觸摸駱駝被踢骨折,致十級傷殘,法院:旅遊公司和遊客各擔一半責任,歡迎閲讀。
2 月 19 日,據新疆法治報消息:在景區遊玩時,私自觸摸駱駝被踢傷,遊客的損失誰來承擔?
2024 年,陽某在庫車市某景區遊玩,看到峽谷中前行的駝隊,便跟在後面用手觸摸駱駝的身體,與同伴一起與駱駝合影。沒想到,一只駱駝踢倒了陽某。就醫後,陽某被診斷為右側胫骨平台後緣骨折,被鑑定為十級傷殘。
陽某要求旅遊公司和旅行社賠償各類損失共計 26 萬餘元。因協商未果,陽某将旅遊公司和旅行社訴至庫車市人民法院。
陽某認為,是旅遊公司沒有管理好駝隊、旅行社沒有及時提醒,導致其受傷。
旅遊公司表示,陽某受傷是其主動跟駝隊合影導致,責任在她自己。旅行社則表示,旅程裏未安排與駱駝接觸的活動,旅行社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旅遊公司未合理規劃景區内的遊客行走通道,未在景區内狹窄通道處設定警示标識,駝隊管理人員也未及時阻止遊客在無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與駱駝近距離接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陽某在景區内遊玩時,旅行社未組織陽某與駱駝接觸,且已在合同中對旅程中的各項風險予以書面提示,已盡到提示告知義務。
陽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知悉近距離接觸駱駝存在危險,卻未提前詢問管理人員,在沒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擅自與駱駝接觸而被踢傷,其自身未盡到謹慎義務。
2024 年 8 月,庫車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認定旅遊公司和陽某各承擔 50% 的責任。
因旅遊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陽某賠償 4 萬餘元,旅遊公司賠償 8000 餘元。陽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來源:新疆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