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原國有大行員工斥巨資委托他人炒股巨虧後起訴操盤手,法院怎麼判?,歡迎閲讀。
财聯社 2 月 17 日訊(記者 彭科峰)春節期間,證監會連發多份罰單,多名券商員工代人炒股、借名炒股被嚴厲處罰,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其原因在于,一般人可能認為金融人投資經驗豐富,能幫自己盈利。但你有沒有想過,金融從業者也會委托别人替自己炒股并且巨虧?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就上傳了這樣一個經典案例——廣州一名原國有大行員工斥資上百萬投入股市,并委托一名 89 後男子代替自己操盤,雙方還一度籤署保本理财協定最終仍虧損數十萬。雙方鬧上法院之後,法院一審判決,保本理财無效,這名原銀行人需自擔一定損失責任。
原銀行人繞道母親賬户支出 150 萬 委托他人替自己炒股
據文書披露,滕某,男,1989 年出生,漢族,廣州人,系這起代人炒股的操盤手。張某,女,系常年從事金融行業的人士,曾在某國有大行行廣州分行東風路支行風險控制崗位任職,為本次事件中的實際金主。圍繞代客炒股,雙方曾籤署多份短期協定。
據了解,2022 年 3 月 23 日,阮某的女兒張某與滕某籤訂《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載明甲方(賬户提供方)為阮某,乙方(操作方)為滕某。雙方約定,甲方主動委托乙方為其進行有償代理操作,起始金額為 150 萬元。雙方協商約定在當年 3 月 23 日至 4 月 23 日期間對相關證券帳户進行有償代客理财。本合同項下的投資收益分配按總收益比例分配,雙方按照 5:5 收益分配比例。
當年 4 月 22 日,張某(甲方)與滕某(乙方)又籤訂《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協定約定理财期限為 4 月 22 日至 7 月 22 日。 當年 8 月 9 日,雙方又籤訂《證券代客理财補充協定書》,主要條款如下:甲方主動委托乙方為其進行有償代理操作案涉證券賬户。合作方案:固定利息收益。甲方本金人民币 150 萬元。乙方按月息 1.5% 支付甲方收益,起止日期 8 月 1 日至 8 月 22 日。
當年 8 月 9 日,張某(甲方)與滕某(乙方)又籤訂《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約定理财期限為當年 8 月 22 日至 12 月 31 日。雙方約定采用保本型抽成方式按盈利情況抽成,滕某以五五抽成制參與盈利累計分紅。上述協定履行過程中,雙方通過微信群 " 股股咨詢群 " 進行溝通。
當年 9 月 2 日,張某一方向案涉證券賬户轉入資金 150 萬元。開始階段,該賬户成功盈利,雙方進行若幹分紅,但最終大幅虧損。12 月 30 日,張某要求滕某當天擇機退出,被建議再持有三個交易日。2023 年 1 月 6 日,張某提出委托期已屆滿,當天需要清倉結算。同日下午,張某對案涉證券賬户進行清倉,清倉後資金餘額為 1139749.59 元。
張某一方認為,操盤手應向自己補償 34 萬元。協商未果後,雙方鬧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決保本協定無效 但操盤手、投資人應均攤損失
對此,操盤手滕某表示,案涉《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是民間委托理财合同,第五章 " 虧損及責任 " 的約定體現張某一方将投資的風險轉由自己承擔的内容,應認定為 " 保底條款 "。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另外,張某曾在某國有大行行廣州分行東風路支行風險控制崗位任職,或許正是基于此,她才選擇使用母親的賬户進行操作。張某一方對最終虧損的結果應承擔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在審理環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指出,案涉《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中保底條款的效力、滕某應否向張某一方償還證券賬户虧損并支付利息,均是本案的主要焦點。
法院認為,案涉《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約定,案涉證券賬户的股票投資買賣所造成的資金虧損風險由滕某承擔,上述條款屬于事先約定的保證委托人本金不受任何損失的保底條款。該類條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場投資風險,誘導作為委托人的投資者誤判或漠視投資風險,非理性地将資金投入金融市場,導致投資風險不斷積累放大,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因此,案涉合同約定的保底條款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那麼,滕某應不應該賠償張某一方的損失呢?對此,法院指出,《民法典》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合認定案涉《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約定的委托理财期限截止日為 2023 年 1 月 6 日,應當以當日案涉證券賬户的總資產 1139749.59 元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
法院認定,案涉《證券代客理财協定書》項下證券賬户的損失應為 380250.41 元。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關于收益分配比例的約定,酌情認定滕某應承擔上述損失中的 190125.21 元。考慮到滕某此前已支付款項,故滕某仍應向張某一方賠償損失 150125.21 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