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知名私募董事長涉内幕交易 被責令改正并罰沒近2155萬元,歡迎閲讀。
近日,上海證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稱,依據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對 " 曹某 " 等 2 個賬户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陳某琳控制 " 曹某 "" 彭某 " 相關證券賬户,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根據陳某琳違法行為的事實,上海證監局決定:對陳某琳責令改正,并罰沒合計近 2155 萬元。
存在趨同交易行為
近日,上海證監局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登記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2018 年 8 月 30 日,該私募機構與某證券公司籤署了《A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顧問協定》。2018 年 9 月 25 日,A 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某證券公司為 A 資管計劃的資產管理人,該私募機構為投資顧問,陳某琳為投資顧問授權投資代表。其中 A 資管計劃由該私募機構實際投資決策,陳某琳作為投資顧問方授權投資代表具體負責 A 資管計劃投資決策。陳某琳知悉 A 資管計劃投資決策等未公開信息。
該案中的 " 曹某 " 證券賬户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開立于光大證券北京東中街證券營業部,賬户資金為曹某自有資金。" 彭某 " 證券賬户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開立于中金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證券營業部,賬户資金來源于彭某姐姐張某萍。陳某琳與曹某籤訂《委托理财協定書》,約定曹某委托陳某琳對其光大證券賬户資產進行投資理财,同時約定曹某向陳某琳支付固定管理費及浮動管理費。陳某琳與彭某籤訂《彭某女士專户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彭某委托陳某琳對其賬户資產進行投資理财,同時約定向陳某琳支付固定管理費及業績報酬。
陳某琳因接受上述委托,實際控制 " 曹某 " 光大證券賬户、" 彭某 " 中金公司證券賬户。陳某琳下達包含對 " 曹某 " 賬户組在内的投資指令給某投資公司交易室,并由公司交易員執行指令。
自 A 資管計劃成立日 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 曹某 " 證券賬户停止委托期間," 曹某 " 證券賬户在滬深兩市與 A 資管計劃趨同買入股票 62 只,趨同買入金額 6309.54 萬元,趨同買入股票只數在滬深兩市占比分别為 78.79%、80%,趨同買入金額在滬深兩市分别占比 80.14%、80.04%,賬户趨同交易盈利為 367.51 萬元。另外 " 彭某 " 證券賬户與 A 資管計劃也存在着趨同交易,自 A 資管計劃成立日 2018 年 9 月 25 日至 " 彭某 " 證券賬户停止委托期間," 彭某 " 證券賬户在滬深兩市與 A 資管計劃趨同買入股票 56 只,趨同買入金額 10709.3 萬元,趨同買入股票只數在滬深兩市占比分别為 73.33%、69.81%,趨同買入金額在滬深兩市分别占比 75.58%、78.51%,賬户趨同交易盈利為 709.95 萬元。
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陳某琳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案涉行為不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包括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與公司的利益高度一致;陳某琳不負責 A 資管計劃最終的投資決策;案涉信息屬于公司智力成果,不屬于未公開信息,陳某琳經公司同意後使用案涉信息;案涉信息不滿足信息的 " 重大性 " 或者 " 價格敏感性 " 要求;本案趨同交易是由于案涉產品與公司其他受托管理產品統一管理并采取同策略復制投資方式等意見。同時陳某琳及其代理人對罰沒款金額提出異議,要求量罰時綜合考慮其已自查自糾等情形。
上海證監局認為,陳某琳的違法行為損害了 A 資管計劃持有人的利益,違背了受托責任,危害了證券市場秩序,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具體分述如下:第一,本案中陳某琳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案涉違規行為系陳某琳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不能将公司行為與陳某琳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個人行為混同。陳某琳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東的身份并非免責的理由。
第二,有充分證據證明某投資公司實際負責 A 資管計劃的投資決策,A 資管計劃的投資決策信息在主動公開前屬于未公開信息。本案所認定的未公開信息并非陳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 " 某投資公司基于獨立的智力成果形成的投資策略信息 "。陳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 A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規模、交易量等情況,并不構成案涉信息不予認定為未公開信息的理由。
第三,有充分證據證明陳某琳知悉 A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決策等未公開信息,其實際控制 " 曹某 " 賬户組并利用未公開信息實施了趨同交易。陳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某投資公司采取同策略復制投資方式、公司授權使用案涉信息、交易指令在公司内部公開等并不是免責的理由。
第四,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本案中 " 曹某 " 賬户組内的趨同交易盈利是陳某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結果,1077 萬元的趨同交易盈利應被視為陳某琳的違法所得,并據此作為行政處罰罰款的計算依據。對陳某琳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相關規定,決定對陳某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1077 萬元并處以 1077 萬元罰款。而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上海知名私募上海世誠投資,陳某琳為公司董事長陳家琳,對方已确認該消息。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