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徐翔被訴民事賠償案宣判後續:被判連帶責任的文峰股份上訴,歡迎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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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鲸新聞 9 月 7 日訊(記者 王健文)9 月 4 日晚間,文峰股份(601010.SH)發布公告稱,徐翔、徐長江及文峰股份被訴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徐翔、徐長江被判賠償 4 名投資者損失合計 110.26 萬元,文峰股份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文峰股份在實際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徐翔、徐長江追償。
案件似乎并未終結,從藍鲸新聞記者獲得的案件判決書來看,在事件風暴漩渦中心的徐翔并未出庭應訴,徐長江則辯稱自己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被判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上市公司文峰股份表示作為被操縱對象,自己也是受害人,不應被列為被告。
目前,早已更換了實控人的文峰股份表示将就本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操縱股價,徐翔、徐長江獲利數十億
在十餘年前的資本市場中,徐翔稱得上是一位風雲人物。1977 年,徐翔出生于浙江寧波,十幾歲時就開始涉足股市。至 1997 年時,年僅 20 歲的徐翔已經身價數百萬元。此後幾年中,徐翔在資本市場中的名号愈發響亮,曾被奉為 " 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 "。
2009 年,徐翔進軍私募行業,在上海成立了澤熙投資。至 2012 年年底,澤熙投資的管理規模超百億,旗下數只基金的收益率也在行業内名列前茅。
但短短幾年,徐翔的傳奇故事便 " 戛然而止 "。2015 年 11 月,徐翔在返回寧波參加祖母百歲宴的路上,被公安機關抓獲。據 2016 年的庭審信息,在 2010 年至 2015 年間,徐翔控制 139 個證券賬户,先後與 13 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實控人合作,利用或制造利好消息,抬升股價,進而通過大宗交易取得股票并通過集中競價賣出,以此獲利。
而通過此次投資者訴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等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案的判決書,可以一窺徐翔等人當年的 " 生财之道 "。
文峰股份成立于 1995 年,主要從事百貨、超市、電器以及購物中心的連鎖經營業務,主要經營地為南通市及上海市。2011 年,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在 2014 年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文峰集團,實控人為徐長江。文峰股份正是上述 13 家上市公司之一。
2014 年 10 月至 12 月,徐長江想要減持其控制的文峰集團、新有斐大酒店所持的文峰股份股票。但彼時,文峰股份的股價并不算高。201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復權後股價僅為 2.93 元 / 股。
在此背景下,徐長江搭上了徐翔。雙方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長江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長江則需要将部分文峰股份股票轉讓給徐翔,并控制文峰股份發布股權轉讓、" 高送轉 " 等信息,拉升股價以實現高位減持套現目的。雙方約定的減持底價為 14 元 / 股,超出部分五五抽成。
綜合此前文峰股份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 年 12 月,文峰集團先後與徐翔之母鄭素貞、自然人陸永敏籤署協定,以 8.64 億元的價格,分别向兩人轉讓了 14.88%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文峰集團的持股比例由 65.28% 降至 35.51%。
2015 年 2 月,文峰股份在年報中放出利好消息,宣布每 10 股轉增 15 股,并分紅 3.6 元。與此同時,徐翔也同步行動,一審判決書顯示,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間,徐翔連續買賣文峰股份股票 2274.80 萬股。
此後,公司股價大漲。據一審判決書,在兩者聯手操縱期間,文峰股份股票價格漲幅 256.11%,同期上證綜合指數漲幅 44.29%,偏離 211.82 個百分點。公司股票換手率為 345.13%,操縱前同時段換手率 115.18%,增加 229.95 個百分點。
憑借上述操作,徐翔和徐長江獲利頗豐。其中,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套現 67.61 億元,盈利 51.48 億元。除去税款 17.40 億元外,違法所得達 34.07 億元。而徐翔通過交易公司股票,累計獲利 4.54 億元。此外,徐長江減持之後,按約定應付給徐翔報酬 10 億餘元,但尚未支付。
東窗事發,股民損失到底誰來賠?
在此次操縱市場事件發生後不久,徐翔、徐長江先後獲罪。
2017 年 1 月,徐翔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另據徐翔妻子應瑩在微博上透露,徐翔被處罰金 110 億元。2017 年 4 月,徐長江也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東窗事發後,也有許多購買過文峰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向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等相關方發起索賠。
據裁判文書網,2017 年至 2018 年間,有多位投資人以證券虛假陳述的案由起訴文峰股份等相關主體。但彼時,法院認為以虛假陳述為由要求相關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上述賠償要求均不被支持。
在上述案件敗訴後,2021 年 7 月,4 位投資者再次發起了對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的訴訟。與前述案件不同,此次訴訟的理由為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直到 2024 年 9 月,一審判決出爐,投資者一方勝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徐翔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聘請代理律師,因此法院進行了缺席判決。
經測算,4 位投資者的損失分别為 5.38 萬元、85.97 萬元、18.28 萬元、0.63 萬元。因此,法庭判決徐翔、徐長江向上述 4 位投資者賠償損失 110.26 萬元。文峰股份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實際賠償後可向徐翔、徐長江追償。
不過,此次投資者的 " 勝利 " 背後,仍有幾個争議焦點待解。
首先,除徐翔、徐長江兩位當事人外,文峰股份作為上市公司,也被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峰股份作為上市公司,并非自然人,是否存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又是否應當連帶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此前徐翔、徐長江已經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追責,并被刑事罰沒,那麼此次民事判決,如何體現《證券法》中有關民事賠償優先的規定?
針對首個争議點,在一審庭審中,文峰股份也辯稱,公司主觀上不存在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也不是刑事判決或行政處罰所認定的侵權人。文峰股份稱," 作為被操縱的對象,公司同樣是受害人,不應被列為被告。"
而南京市中院認為,文峰股份在未經董事會集體決策的情況下,受徐長江控制、指使,發布利好消息。公司内控制度失靈,導致在徐翔、徐長江要求的時間節點,配合發布對其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未能有效平等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利,文峰股份對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因此,公司應當就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徐翔、徐長江積極謀劃、相互配合實施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系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 " 首惡 ",在該二人共謀并實際操縱文峰股份股價過程中,徐翔控制賬户組連續交易文峰股份股票,徐長江濫用其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身份控制文峰股份發布信息,二人均獲利巨大,其行為損害了文峰股份的合法權益,故徐翔、徐長江應系案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最終責任承擔主體。
對于第二個争議點,需要指出的是,針對徐翔、徐長江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的刑事判罰,在 2017 年已經作出。而在此次 4 名投資者訴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案的一審判決中,提及徐翔、徐長江因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被刑事處罰的情況,但沒有提及二人已經被罰沒的處罰及具體金額。
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微,2017 年 1 月,徐翔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另據徐翔妻子應瑩個人微博透露,徐翔被處罰金 110 億元,同時約 210 億元家庭财產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和凍結。
2017 年 4 月 27 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操縱市場罪判處徐長江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二億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徐⻓江違法所得人⺠币二十五億元依法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徐⻓江違法所得人⺠币九億零七百八十一萬零二百四十三元四⻆六分,依法上繳國庫。
據記者了解,上述判決中提及的 " 繼續追繳 " 的 9 億餘元違法所得,也已上繳國庫。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徐長江的這兩筆違法所得,共計 34 餘億元,均是從文峰股份控股股東江蘇文峰集團有限公司賬户上先後直接劃走的。
據國家級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 " 中證報價投教基地 " 在 2023 年 10 月官方發布的投保典型案例中稱,2022 年 10 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審理 13 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案件中,依據《證券法》确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罰沒款作了相應保全,優先用于執行民事判決确定的賠償責任。" 中證報價投教基地 " 在上述文章中稱,該案一審判決鮮言賠償投資者損失 470 餘萬元,目前保全款項已執行完畢,最大程度實現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并稱 " 本案成功實踐了《證券法》有關民事賠償優先的規定,是全國首例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證券侵權案件 "。
" 鮮言案 " 對于此次 4 名投資者訴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案有無借鑑意義呢?有資深法律界人士表示,2017 年的刑事罰沒判決如何在 2024 年的民事賠償判決中體現 " 民事賠償優先 ",是操縱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案中值得探讨的一個問題。需要注意的是,2017 年針對徐翔、徐長江二人的刑事罰沒,當時還沒有相關民事糾紛的明确受害人,7 年後的 2024 年 8 月,此次南京中院的一審判決,首次認定了徐翔、徐長江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案中的受害者,那麼,之前形成的刑事罰沒如何作出相應保全并優先用于民事賠償,這樣的探索對操縱證券市場案的司法實踐很有啓示意義。該法律界人士還提醒,如何保護上市公司現有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是需要考量的問題。
同時,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藍鲸新聞表示,證券法存在關于民事賠償優先的規定。不過從實踐操作的角度而言,此次文峰案中的判決僅提及被告需要向投資者進行賠付,但并未提及具體的賠付方式。
此次索賠案中投資者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對藍鲸新聞表示,此次判決還沒有生效,目前還不存在執行的問題。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律師也表示,此次案件作為國内少有的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件,其參考價值和積極意義還是明顯的。但就此次案件而言,後續其餘投資者是否可以依例進行起訴,還要看法院如何認定訴訟時效。
9 月 4 日晚間,文峰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将就本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一案件最終結果如何,仍待後續判決結果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