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理财經驗:北交所就《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等2件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歡迎閲讀。
北京商報訊(記者 馬換換 王蔓蕾)12 月 27 日晚間,北交所發文稱,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正式施行。為落實有關要求,按照證監會統一部署,北交所修改了《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再融資審核規則》),自 2024 年 12 月 27 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股票上市規則》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審計委員會、監事會職權承接安排。根據《實施規定》等相關要求,集中就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的職責作出規定,明确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的運行機制。二是落實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和相關表述。包括調整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補充關聯董事的書面報告要求,修改股東會表述、董事高管辭任表述等。三是其他制度調整。包括明确上市公司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規定保薦機構應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後的 15 個交易日内披露持續督導跟蹤報告;明确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説明、澄清公告的具體情形及内容要求;規定日常經營重大合同披露标準;簡化 " 股權激勵與員工持股計劃 "" 募集資金管理 " 相關規定等。
《再融資審核規則》除删除上市公司監事、調整股東大會表述等新《公司法》适應性修改外,主要為落實新 " 國九條 " 等監管要求進行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壓實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責任。包括增加現場督導規定和相關人員的配合義務、調整不接受中介機構提交檔案的紀律處分時限等。二是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包括優化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安排、增加可以退回回復檔案的規定等。三是優化發行審核程式。包括增加受理前申報檔案可申請延期補正、明确申報前預溝通機制等。四是完善受理問詢審核等環節的時限扣除。
為穩妥有序推進上市公司的内部監督機構調整工作,證監會同步制定了過渡期安排,為有關主體預留一年左右的時間完成内部監督機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