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變身”催收機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變味”,歡迎閲讀。
" 網絡貸款逾期後,除了平台方的催收外,還有自稱調解中心員工的人冒了出來,這究竟是怎麼回事?"3 月 18 日,讀者王宜(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互聯網貸款蓬勃發展的當下,從貸前獲客到貸後催收,衍生而出的產業鏈也顯得更為龐大、復雜。而在貸後這道難解的題目前,同樣站着眾多參與者。
近兩年來,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成為貸後管理的重要一環,這也正是王宜的疑問所在。天眼查數據顯示,截至 2024 年 3 月末,市場上共有近 16000 家機構名稱中包含 " 糾紛調解中心 " 字樣,主營範圍多為金融領網域投訴、仲裁等糾紛調解。
從業務模式來看,這類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位于司法訴訟的前置環節,通過調解化解金融機構與用户之間的矛盾。而在提高糾紛化解效率、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的美好預期下,卻有不法分子頂着 " 調解 " 的名義,行 " 催收 " 之實。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現身
王宜感覺自己在來分期的借款,在催收中變成了一個無底洞。
"2018 年我在來分期申請了一筆借款,本息共計約 36000 元,最後在剩下 4000 元左右時發生了逾期,期間也被平台方多次催收過。直至 2023 年 4 月,有催收人員提出一次性還款 2050.77 元便可以結清,我按照對方提供的對公賬户将錢轉入了陝西長銀消費金融。" 王宜回憶稱。
據王宜介紹,在還清這筆欠款後,催收人員承諾的結清證明卻遲遲未至,期間還有其他人員以來分期平台名義進行催收。在多次聯系來分期平台失敗後,王宜在 2023 年 12 月查詢了個人征信報告,信息顯示其本人在中信百信銀行仍有欠款 2206.32 元。随後,王宜主動與該銀行客服聯系并開展了還款操作。
而僅僅兩個月後,王宜再次收到了來分期相關的短信,這一次是一家名為常寧市數科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簡稱 " 常寧調解中心 ")的機構。王宜向北京商報記者展示的短信截圖顯示,常寧調解中心依照《人民調解法》及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受理王宜與來分期的糾紛,請王宜參與并進行調解事宜。
因為根據個人征信報告确認欠款已經結清,王宜并未将短信内容放在心上。可不久後,王宜通訊錄内的部分親友也收到了相關短信,對其本人的個人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 在向常寧調解中心客服進行反饋并提供相關還款信息後,客服稱将對信息進行登記,後來就沒有再收到短信了。" 王宜表示。
近兩年來,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越發常見地出現在金融借貸的貸後管理環節。較于王宜,唐天(化名)遇到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更為直接。唐天稱:"3 月 12 日,我收到彭陽縣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表示我 2019 年在錢站平台的借款本金 1675.01 元,當前疊加利息、罰金等已經達到 14191.34 元,經協商只需償還本金,否則就走法律流程,還會将逾期情況告知户口所在地的居委會。"
在唐天看來,在與對方的溝通過程中,自己并未感受到調解的作用,僅僅是對方在單方面通知,态度并不友善。由于錢站早前已經宣布停業,唐天無法登陸 App 查看欠款相關信息。而在唐天提出要求對方出示調解員證、調解書等資質證明時,該工作人員并未回復,只是再次要求唐天向錢站母公司凡普金科對公賬户還款。
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認為,催收行為中對其通訊錄親友進行告知甚至是威脅等行為,違反了催收相關的監管規定,可能涉及侵犯用户隐私權的情況。而這類行為也完全超越了金融糾紛調解的正常範圍。
王宜遇到的催收、糾紛調解等與資金方陝西長銀消費金融、中信百信銀行是否有關?北京商報記者向兩家機構進行了解。同時,記者就機構與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合作模式、調解過程中為何會產生這些情況等問題,向來分期、錢站以及常寧調解中心方面進行采訪。而彭陽縣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未在工商系統中進行登記,北京商報記者未能獲取其聯系。
常寧調解中心一位負責處理用户投訴的工作人員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公司接受全國範圍内的金融機構委托,根據機構提供的客户信息進行投訴、逾期等糾紛調解。由于涉及用户眾多,難以在短期内進行用户信息更新。過程中用户如果能提供有效的結清信息或是表示不接受調解,公司将對相關案件進行退回。同時,調解過程中原則上只能按照公司設定的短信模式對用户進行告知,必要時可能會聯系貸款時設定的緊急聯系人。
截至記者發稿,未收到其他受訪機構回復。
部分機構行催收之實
在黑貓投訴等各類公開平台上,還有不少用户反映遇到調解人員催收,期間甚至還出現了爆曝光通訊錄以及恐吓情況。例如,除了王宜、唐天外,還有用户反饋稱,其在一頭部互聯網平台的借款逾期後被廣昌縣眾志天成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聯系要求提前還款,并承諾申請減免,但最後卻發現提前還款還需要支付近 1000 元的違約金。
用户與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各執一詞,對于後者在金融借貸貸後管理部分扮演的角色持有不同的态度。而北京商報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從事的業務也并非調解這麼簡單。
" 在金融借貸相關的調解中,調解人員需要考慮雙方的實際訴求進行綜合協商,包括借款人逾期的具體原因、實際借貸利率是否合理等。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各個調解中心設立的初衷或立場可能并不一定是完全中立的,甚至在調解員資質篩選上,也很難完全合規或者正式,這也使得部分調解中心淪為了高級催收的一種。" 金融科技行業從業者沈昭(化名)坦言道。
究其原因,從事金融糾紛調解相關工作的俞理(化名)給出了答案:" 因為很多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實際上就是催收機構演變而來的。"
俞理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當前市場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主要分為三類,其一是由司法部門主動發起或與司法部門合作發起,還有部分是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挂鈎,這類主體更為規範。其二是機構自身主動發起并通過司法局備案。剩下一類則是利用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增強施壓點的特性,冒用調解中心名義開展催收工作。
" 從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廣泛興起的時間來看,與金融行業催收被打擊治理的時間是有很大重合的。" 俞理表示。近兩年來,金融催收受到嚴厲整治,尤其是外包催收機構。" 不僅是機構本身展業有違規風險,金融機構也抬高了合作門檻,要求合作的催收機構具備展業資質。" 俞理補充稱。
在此背景下,變身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成為部分催收機構的不二選擇,原本的催收人員也搖身一變成為了調解人員。俞理指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獲取所謂的備案資質并不難,并且越是縣市、鄉鎮等地越容易獲取。疊加其不受管轄地限制、司法部門背書的特點,也更利于催收回款工作的開展。
俞理進一步解釋稱,這類看似調解、實則催收的經營模式,本質上依靠的還是催收機構早前的線路(即用于進行賬户催收業務的專用通訊線路)。有部分機構在成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後将線路對外出租,還有機構是頂着調解名義為自家催收公司打掩護。
鄉鎮上那些新成立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為何能夠承接大型金融平台的委托業務,也在此時找到了答案。" 還是原本催收業務積累的客源。期間由于資方不同,暗中進行催收相關業務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傭金結算模式也有所不同,但與回款率肯定是直接相關的,這就使得調解中心更難保持中立性。" 俞理補充道。
在消費金融專家蘇筱芮看來,當前市場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魚龍混雜,實際上是依附于互聯網貸款市場的催收業務魚龍混雜的一個典型縮影。近兩年來,多地出台檔案規範催收行為,提出要強化合作催收機構管理,而此類行為則可能對互聯網貸款貸後市場造成擾亂,不法分子混迹其中,也會使得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處于不穩定的環境之中。
中立性缺位
中立性,在采訪中被頻頻提及。這也被認為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與傳統催收的最大不同。
" 糾紛調解并不是一個新事物。" 談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發展,沈昭告訴北京商報記者。他指出,早年間,在建設和諧社會的倡導下," 化解矛盾、息訴止訟 " 的調解流程成為了法律訴訟的前置一環。初期形态多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流程也更為标準化。
為了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2016 年最高法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提出 " 先調解、後訴訟、應調盡調 "。" 也正是在這樣的發展進程中,各式各樣的調解中心接連成立。這類模式中,一方面突破了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管轄地,例如網絡借貸平台可以選擇任意地區的調解中心與借款人進行調解;另一方面基于司法部門的信用背書,在調解過程中能夠增強施壓點。" 沈昭解釋稱。
沈昭指出,從司法實踐來看,各類糾紛調解中心在避免矛盾更新、節約司法資源并提高司法部門工作效率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具備存在的實際價值。在金融領網域,傳統貸後管理的催收流程是純粹考慮金融機構利益,而金融糾紛調解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中立性,在平衡雙方利益的同時有效化解矛盾。
北京商報記者以 " 糾紛調解中心 " 為關鍵詞在天眼查搜索發現,提供民事、商事以及銀行、保險等細分行業糾紛調解的相關機構數量接近 16000 家,其中包括律所、工會、協會以及法人機構等不同類型主體。而若将關鍵詞細化至 " 金融糾紛調解 ",相關機構數量減少至 604 家,其中 446 家成立于 2020 年以後。而透過工商信息不難發現,近兩年在不少縣市、鄉鎮也開設了這類金融糾紛調解機構。
而原則上想要成立這類機構,需要經過司法部門審批同意。沈昭也在采訪中強調,一旦中立性缺位、變成單向施壓,調解模式的性質便也發生了變化。" 因此這類組織多為民營非企業法人,即不以盈利為目的、主要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往往是由一家或者多家商業機構向當地司法機關發起,并且是由發起機構提供調解中心運轉需要的資金。" 沈昭補充道 .
前述常寧調解中心的工作人員同樣提到,常寧調解中心是在通過當地司法局備案後成立的,調解過程中不觸碰用户還款資金,也不收取委托方的傭金,由此才能保證調解時保持中立性。
而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中立性,在實踐中已然處于缺位狀态。
調解中心監管仍有空白
另有金融科技公司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當前在貸後管理環節,行業大多實行的是催收與調解并行的機制,且通常是逾期進入長賬齡的用户才會進行糾紛調解。在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主體的選擇上,公司篩選的方式是多元的,調解回款的成功率是比較受到關注的一部分,另外在合規性上,則會衡量調解中心本身的客訴率、是否與司法部門開展了業務合作等因素。
李亞表示,相較于傳統催收行業,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在業務規範上确實有很大的進步,但監管方面卻存在很大的空白空間,其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例如調解員的資質、部分機構調解行為不規範等,為其發展帶來極大的不确定性。
針對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暗中開展催收業務的亂象,蘇筱芮指出,不論是用户信息管理及處理流程存在缺陷,還是以司法做背書恐吓、威脅用户,均反映出互聯網貸款產業鏈中由于機構合作的不規範問題仍然存在,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受到侵害。對于這類擾亂金融糾紛調解市場的行為,要進一步提高這類機構的準入門檻,并加強展業流程治理。
談及金融機構應該如何選擇合作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蘇筱芮認為,金融機構要按照此前監管檔案中體現出的基本原則,選擇經營狀況良好、合規管理健全、服務品質優良的合作機構,與外包催收形成明顯業務區分,同時嚴禁委托涉黑涉惡機構暗中進行催收工作。對于打着 " 調解 " 名義開展非法手段催收的不法行為,應停止合作關系,并列入黑名單。此外也要重視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直接溝通,防範合作平台的不規範行為侵害到用户權益。
李亞強調,金融機構在選擇這類合作機構時,首先應當考證該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否是真實的、是否有具備獨立性和專業性。其次要審查金融調解中心的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金融知識和調解技能以及其他資質和能力,為金融糾紛的解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北京商報記者 廖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