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90後男子夢想月收入過萬,購買25部手機“刷流量”,歡迎閲讀。
" 每日收入為 300 元至 500 元,每月保底 1 萬元利潤。" 在丁某承諾的利益誘惑下,1996 年出生的高某向其購買了 25 部手機,并在其指導下開展直播平台跟播業務 " 刷流量 "。後來,發現 " 刷流量 " 收入極不穩定,最低的有 60 元一天的情況。高某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丁某退款。
高某訴稱,2022 年 11 月,就直播平台跟播合作業務,雙方約定,由其購買丁某 25 部手機加設備共 2.98 萬元,加盟技術費用 1 萬元,總計 3.98 萬元,丁某每天給其派送訂單,由其操作手機直播平台 APP 進入丁某指定的直播間觀看直播并互動,丁某承諾其每日收入為 300 元至 500 元,每月保底 1 萬元利潤。其收到設備并開展直播平台跟播業務後,卻發現每日收入均未達到被告事先承諾的 300 元至 500 元,每天收入極不穩定,最低的有 60 元一天的情況。
" 高某提出每天收入不穩定,最低 60 元一天的現象與事實不符。" 丁某辯稱," 直播平台的直播業務本身都是多勞多得,高某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開展業務,經常出去陪朋友喝酒、唱歌、玩耍,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此類現象發生後,我多次通過電話與他溝通,讓他多學習,多提升,多接觸直播間互聯網時代。他不聽取建議,所以產生的收入來源也會不一樣。其他合作夥伴的日收入都達到了 300 元至 5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高某與被告丁某通過微信群聊相識。丁某在微信群聊内發布廣告招募直播平台跟播代理,并稱日收益 300 元到 500 元,月收益 1 萬元+利潤,免費教學。兩人取得聯系後,雙方約定,由高某在丁某處購買 25 部手機和相關設備,每日通過直播平台 APP 進入被告指定的直播間觀看直播、關注主播,成為主播粉絲加入粉絲團并與主播互動(例如一直給主播點贊、發布評論誇贊主播、烘托直播間人氣等),通過制造虛假流量獲取收益。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案涉網絡項目,實際為購買手機後為特定直播間營造虛假流量獲益,原告的點贊、評論等行為并非基于該直播間產品的質優價廉或者主播的優秀而自願產生的點贊和評論,此行為一方面使同業競争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户選擇與其預期不相符的網絡產品,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户的利益。上述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均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置市場公平競争環境和網絡用户利益于不顧,牟取不當利益,違反商業道德底線,違背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
" 原被告雙方為了獲得不當利益,制造虛假流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均有過錯,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主審法官解釋説,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高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