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罰沒近1.2億,十年禁入!券商原副總裁違規炒股,歡迎閲讀。
2 月 9 日,中國證監會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長城證券原副總裁韓飛因違規使用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并買賣股票,被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罰一沒一,罰沒累計達 1.17 億元。
控制使用六個證券賬户
違規炒股總交易額超 43 億元
據證監會披露,韓飛從 1997 年 6 月開始任職于長城證券 , 于 2004 年 5 月取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離任。在 2005 年 2 月至 2022 年 4 月涉案期間 , 韓飛歷任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創新產品開發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營銷管理總部副總經理、長城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城證券南寧民族大道證券營業部臨時負責人、長城證券廣東分公司總經理、長城證券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及長城證券副總裁等職務。
監管指出,韓飛共控制使用了 " 韓浩 " 等六個證券賬户(下稱 " 證券賬户組 "),涉及其父親、二嫂、妻子、妻妹等人。經調查,上述證券賬户組具有交易品種集中、交易期限長、交易軌迹集中、交易頻率偏低的特點,且賬户之間交易品種高度重合,資金去向均為韓飛投資、購房和消費等。
據調查,2016 年 1 月至今,證券賬户組共有 140 筆廣東省外下單、交易金額高達 1.22 億元,其中 137 筆交易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匹配金額 1.18 億元,匹配度 96.93%。在 2005 年 2 月至 2022 年 9 月的 17 年時間裏,上述證券賬户總交易金額達到了 43.8 億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盈利 5868.49 萬元。
綜合相關證據,證監會認為,韓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于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一人長期持有兩張身份證
10 年市場禁入 + 罰沒 1.17 億元
監管指出,在上述證券賬户組中," 韓浩 " 國信證券深圳泰然九路營業部賬户由韓飛實際控制使用。韓浩身份證由韓飛長期持有并使用,經核查,韓浩與韓飛為同一人。
從資金流向來看," 韓浩 " 賬户大額資金(5 萬元以上)累計轉入 249 萬元,其中 207 萬元直接來源于韓飛工行賬户工資收入,42 萬元來源于其妻麥某笑銀行賬户基金贖回資金。該賬户累計轉出資金 25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直接去向韓飛招商銀行賬户用于購買基金,150 萬元去向工商銀行歸還韓飛銀行貸款。
在聽證中,韓飛提出申辯意見稱,韓浩并非他本人,而是其二哥韓某。韓某也作證稱," 韓浩 " 是在 90 年代為多占商品糧指标所購買的一個身份。而韓飛家庭之所以長住在以 " 韓浩 " 名義購買的房屋,是因為該房屋由韓飛父母出資購買,且其父母此前長期與韓飛家庭同住。此外," 韓浩 " 賬户其實是由韓某本人開立的。
但經復核,證監會駁回了上述申辯," 相較于韓某在聽證會上自認是韓浩的證言,我會對于‘韓浩’賬户實際使用人的認定已形成‘明顯優勢’ "。
證監會還提到,使用 IP 地址進行輔助認定屬于執法慣例,将廣東省外下單 IP 與當事人出行記錄的匹配程度作為認定本案賬户控制關系的維度之一并無不當。對于省外下單 IP 地址與韓飛出行記錄匹配,當事人所稱恰好正在省外參加會議、恰好正在當地調研且無下單交易的操作時間、因距離近出現信号重疊、正乘坐交通工具無法下單等理由均不屬于合理解釋或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説明,故不予采信。
最終,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責令韓飛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 5868.49 萬元,并處以等額罰款。同時對其采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間不得繼續在原機構或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監高職務。
證監會多次強調,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是《證券法》的基本要求。近年來,證監會嚴厲打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行為。2019 年至 2023 年,共查辦 67 起從業人員違法炒股案件,對 139 人作出行政處罰,着力構築 " 不敢、不能、不想 " 違規炒股的長效機制。下一步,證監會将堅持系統思維、舉一反三,持續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
編輯|盧祥勇 蓋源源
校對 |劉思琦
封面圖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文多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