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一句“風太大不怪我”可免責?,歡迎閲讀。
進入春季,全國多地出現強風天氣,北京市發布近十年首個大風橙色預警。大風來襲,屋頂的雜物、屋旁的樹木、沒關好的門窗等都可能瞬間化身 " 空中利刃 ",若因此被砸傷,财物被損壞,責任人能以 " 風太大不怪我 " 免責嗎?外賣小哥被風吹倒受傷,該自認倒黴還是由誰賠償?對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梳理相關案件,備好了這份法律提示。
衞星鍋墜落砸傷人 " 天災 " 還是 " 人禍 "?
一天晚上,周先生下班回家,把車停放在小區樓下停車位上。次日一早,周先生發現車輛被墜落的衞星鍋砸損。
周先生認為,小區物業公司對放置在樓頂的衞星鍋負有管理責任和義務。于是,将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用 3060 元。
物業公司辯稱,當日出現極端大風天氣,物品墜落無法事先預料,屬于不可抗力,不應當承擔責任。其次,衞星鍋放置在頂層樓頂,只有進入頂層業主家中通過閣樓才能到達,日常管理巡查無法進入,不是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的公共區網域,因此不負有管理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衞星鍋放置在樓頂公共區網域,物業公司進入樓頂的方式不能改變樓頂公共區網域的性質,應對公共區網域内的擱置物負有管理責任,對于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應盡到提示及巡查的義務。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人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沒有證據證明當日的大風天氣已達到可認定為不可抗力的程度,且物業公司在得知将出現大風天氣時更應該謹慎履行巡查義務,對于樓頂可能發生的安全隐患及時排查并處理,因此對物業公司主張大風屬于不可抗力的抗辯不予采納。
據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周先生車輛修理費 3060 元。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近年來,極端天氣不斷出現。建築物上擱置物或懸挂物墜落成為财產損失或人身傷亡後果嚴重的一項危險源。建築裝飾層脱落、樓頂天台種植花草、堆放大量雜物、建築外牆老化未能及時修復等等,對頭頂上的安全造成直接威脅。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網域内的業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產安全。
法官指出," 自然災害 " 并不直接等同于 " 不可抗力 "。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能否成為不可抗力免責事由,關鍵在于判斷極端天氣是否超出氣象預警範圍、行為人是否采取合理的避險措施等因素綜合認定。若極端天氣強度未超過氣象預警範圍、未超出正常預見範圍,采取合理措施即可避免損失或防止損失擴大的,則不能以 " 天災 " 為由免責。
大風刮倒樹木砸壞鄰居房屋 " 我也得賠?"
劉女士院子裏的楊樹被大風刮倒後,砸向了鄰居王先生的家。
王先生稱,劉女士家的楊樹将自家東牆、北牆及東檐角砸壞,導致房屋不同程度的損壞,于是起訴要求劉女士賠償房屋修復損失 3.5 萬元。
對此,劉女士辯稱,楊樹早在王先生建造房屋前就存在,王先生不考慮樹木栽種對相鄰圍牆和地基的安全風險,仍緊鄰楊樹建房,應自擔後果,此外,王先生在房後排放生活用水,楊樹被水澆透容易側歪,疊加當天大風,應屬自然災害,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先生房屋北牆後的樹為劉女士所有,樹木歪倒造成王先生房屋受損,劉女士應承擔賠償責任。案發當日雖刮起大風,但已有氣象預警提示,劉女士怠于采取措施防止樹木傾倒,存在過錯。關于劉女士陳述下水道流水衝刷導致樹木傾倒的意見,法院認為,下水道與樹木相隔一段距離,難以證明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根據房屋受損的實際情況,判決劉女士給付王先生房屋損壞修復費用 3500 元。
法官説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農村在房前屋後栽種樹木的情況比較常見,栽種人對樹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管護的責任。樹木生長遮擋鄰居采光或靠近電線電路時,要及時修剪或移栽,保持安全距離;樹木根系對鄰居地基和圍牆產生破壞時,需及時清除越界的根系;在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來臨之前,要提前檢查根系情況,發現松動立即加固,防止樹木給鄰居的人身和财產安全造成威脅。
大風刮倒外賣小哥自認倒黴還是保險理賠
小齊是某外賣平台眾包騎手,每日開工前需在平台 APP 上花費 3 元購買一份眾包騎手意外險。一天晚上 11 點左右,刮起大風,小齊送餐時被大風刮掉的大門砸暈,造成面部遺留瘢痕,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小齊認為,自己投保了騎手意外險并繳納保費,意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鑑定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 15 萬元。
保險公司辯稱,小齊提交的證據沒有證明受傷的經過,不認可小齊受傷是意外事故。
法院審理後查明,保險協定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傷殘,保險人按傷殘等級對應的給付比例進行賠償,十級傷殘等級對應比例為 10%。
法院認為,外賣平台為保障騎手人身安全,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不認可小齊的損傷為意外傷害,但也未提供證據證實損傷為非承保事故造成或存在免責事由。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單約定向小齊支付保險金。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判決保險公司向小齊給付殘疾保險金 6 萬元和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 1217.67 元,駁回了小齊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説法
當前,外賣騎手已成為城市運轉的 " 毛細血管 "。在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下,外賣騎手的職業風險保障需不斷加強。
根據行業慣例和合同文本,意外傷害通常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小齊主張發生意外事故,提交的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反證和免責事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同時,外賣平台應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加強對外賣騎手勞動權益的保障,加大人身安全保險事項。
法官提醒,外賣騎手自身也應增強保險意識,在投保前充分了解不同保險的适用範圍和保障内容,仔細閲讀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通過保險分攤風險,增強安全感,在遇到極端天氣時,應首先确保自身健康安全。
( 來源 : 法治日報微信公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