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深交所開出注冊制下首例“資格罰” 三年内暫不受理IPO申請!這家企業是何背景?,歡迎閲讀。
财聯社 5 月 3 日訊(記者 肖斐歆)深交所開出罕見的 " 資格罰 ",事涉晶宇環境 IPO。發行人、公司實控人、保薦機構招商證券和相關保代涉事其中。
針對在晶宇環境 IPO 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深交所對晶宇環境予以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紀律處分并處公開譴責,這是深市注冊制下首單對發行人給予暫不受理 IPO 申請的處罰,監管從嚴從緊的趨勢愈發明顯。
今年 4 月,深交所在修訂《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答記者問中就曾強調,要壓緊發行人及 " 關鍵少數 " 責任、強化中介機構 " 看門人 " 責任、豐富審核從嚴把關具體措施等。不難發現,在此次對晶宇環境 IPO 的處罰中,上述特點呈現得十分到位。
三年内不接受發行人的上市申請
根據深交所披露的檔案,因晶宇環境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刻意隐瞞與投資方籤署的對賭協定,未在審核問詢回復中如實説明主要關聯方相關信息,在現場督導過程中未按照督導組的要求及時、完整提供相關材料,深交所對晶宇環境予以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紀律處分并處公開譴責。
保薦機構招商證券及相關保代王志偉、尹濤在執業過程中,對發行人關聯有關事項核查程式執行不到位、對發行人運營服務業務核查不到位、對發行人對賭協定事項核查不充分,深交所決定對其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梳理上述罰單内容,發現此次處罰呈現出三大特點:
一是壓緊發行人及 " 關鍵少數 " 責任。此次罰單對 " 關鍵少數 " 的指向十分明顯,處罰直擊核心人物。深交所指出,晶宇環境實際控制人肖龍博、陸魁,董事王丙鋒,監事夏俊方,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确、完整,未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存在刻意隐瞞。同時,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人隐瞞對賭協定、抽屜協定多個重要事項,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存在從重、加重處分情形。
二是強化中介機構 " 看門人 " 責任。除了對發行人、公司實控人予以處罰外,保薦機構招商證券和相關保代王志偉、尹濤也被給予了通報批評的處分。
三是豐富審核從嚴把關具體措施。此次對晶宇環境上市檔案三年不予受理的處罰,是注冊制下深交所公開限制 IPO 企業的首例。不少投資者一直認為只有證監會才能下發這類 " 資格罰 ",但實質上,深交所在《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中表示,交易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發行人的上市申請,這也是 IPO 監管上深交所作出的新嘗試。
低級錯誤頻發,曾在現場督導後撤回
這家被處以 " 資格罰 " 的企業究竟有着怎樣的背景?晶宇環境是一家以廢水零排放及資源化利用為核心業務的水處理解決方案及運營服務提供商。此次 IPO,公司拟募資 5.2 億元用于研發中心及總部大樓建設、智慧運營平台網絡建設及補充流動資金。
在經歷了兩輪問詢後,2023 年 3 月,晶宇環境主動申請撤回上市材料,終止 IPO 進程。根據晶宇環境披露的反饋問詢回復,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首輪問詢回復中多個問題未按照題幹要求回答,且申報時提交的招股説明書與首輪問詢回復後更新的招股説明書中多處信息披露不一致。除問詢中涉及的修改項外,還存在數據統計、筆誤等原因,導致首輪申請檔案存在部分錯誤。據記者統計,涉及的相關錯誤修訂近 20 項。
在低級錯誤頻發的情況下,保薦機構的執業質量也是被打上了一個問号。據自媒體叩叩财經報道,監管層對晶宇環境 IPO 中介機構的保薦質量十分不滿意,這也是在經過兩輪問詢後,深交所決定對晶宇環境提起問題導向型的現場督導的原因。
2023 年 2 月,深交所對晶宇環境展開現場督導。在現場督導僅過了一月後,晶宇環境便主動申請撤回上市材料," 帶病闖關 "、" 一督即撤 " 的表現尤為明顯。
在 " 申報即擔責 " 的嚴要求下," 一撤了之 " 的心态已然不可取。深交所表示,要嚴把 IPO" 入口關 ",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突出 " 強本強基 "、" 嚴監嚴管 " 等特點。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深交所對晶宇環境下發了三年内不予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紀律處分。但在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違規的情況下,晶宇環境也被嚴格限制在上交所和北交所上市。這意味着,晶宇環境的 IPO 之路在很長一段時間内都只能暫時擱置。
現場督導力度将從三方面進一步加強
4 月 30 日深交所正式發布《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規則,在就規則答記者問中,現場督導這一 IPO 質控利器,也在問答環節被重點提及。
深交所表示,将着重從三大方面進一步強化現場督導力度。
一是要明确 " 一督到底 "。遏制 " 一督就撤 " 現象,強化嚴監管警示震懾,明确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對現場督導項目保薦的,不影響督導工作的實施。
二是拓寬現場督導覆蓋面。在問題導向現場督導的基礎上,增加 " 随機抽取 " 現場督導方式,可根據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執業質量評價結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機抽取項目,對保薦人發起現場督導。除審核環節外,明确項目通過交易所上市審核委員會會議審議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如果出現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事項,可按照需要啓動現場督導。
三是要強化現場督導與自律監管有效銜接。明确對現場督導發現的違規行為,将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針對實踐中個别督導對象消極配合等問題,明确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拒絕、阻礙、逃避現場督導,謊報、隐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的,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