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财經經驗:新型内幕交易罰單!疑似前董事長為降損失大宗交易,避損359萬卻遭沒一罰五,歡迎閲讀。
财聯社 3 月 26 日訊(記者高豔雲)3 月 25 日,山東證監局發布 2 張罰單,劍指内幕交易與出借賬户兩大違規行為,内幕交易标的為 " 園城黃金 "。
處罰書涉及三人,其中徐成會從公司董事長處知内幕消息,系為内幕交易知情人,大宗交易避險;牟賽英彼時則為園城黃金董事、副總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李正楠則為賬户出借者。根據山東證監局開出的處罰書,徐成會被沒收違法所得 359.04 萬元,徐成會、牟賽英處以 1795.19 萬元的罰款,其中徐成會承擔 1615.67 萬元,牟賽英承擔 179.52 萬元;對李正楠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的罰款。
對比來看,上述對徐成會、牟賽英沒收金額與罰款金額達到 " 沒一罰五 "。
作為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成會、牟賽英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 " 園城黃金 ",且不能作出合理説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李正楠被罰,則是因為出借自己證券賬户。
此外,雖然處罰通知未給出徐成會個人的具體信息,但值得關注的是,徐成會與曾因内幕交易案受罰公司前董事長、實控人徐誠惠多個信息相似,包括名稱文字拼音、出生月份。
在嚴監管、利空信息頻出背景下,避損型内幕交易案件比例有所上升,上述罰單的披露,即是對避損型内幕交易予以嚴厲打擊的例證。
内幕交易避損、出借賬户同被罰
作為内幕信息知情人,徐成會、牟賽英使用 " 李某楠 " 賬户内幕交易 " 園城黃金 "。
2022 年 12 月 22 日,徐成會借用 " 李某楠 " 賬户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買入其持有的 " 園城黃金 "63.94 萬股,上述交易資金由徐成會籌集,股票實際仍歸徐成會所有。
2023 年 4 月 18 日和 4 月 21 日,徐成會決策、牟賽英操作将 " 李某楠 " 賬户内上述股票清倉賣出,成交金額 897.22 萬元。經計算,徐成會避免損失 359.04 萬元。
2023 年 1 月 31 日,園城黃金披露 2022 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預計 2022 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 -120 萬元至 -80 萬元。2023 年 4 月 26 日,園城黃金披露《2022 年年度業績預告補充公告》和《關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預計 2022 年度淨利潤為 -121 萬元左右、營業收入為 9,430 萬元左右,預計扣除後營業收入低于 1 億元,2022 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公司股票可能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園城黃金預計 2022 年營業收入發生大幅變動及股票觸及退市風險警示事項,對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該信息公告後公司股價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下跌 27.14%,同期上證指數上漲 1.79%,在公開前屬于相關規定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形成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公開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徐成會受徐某義委托參與和中審眾環的溝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為 2023 年 4 月 11 日;牟賽英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彼時,徐某義為園城黃金時任董事長,牟賽英是園城黃金時任董事、副總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此外,牟賽英也曾為園城黃金董事長。園城黃金已于 2024 年 05 月 28 日上交所公告退市。
徐成會與曾經内幕交易被罰的公司徐誠惠是同一人嗎?目前,雖然尚無關于徐成會更多個人信息,但與公司早期實控人徐誠惠有多個信息相似。一是,兩人名稱文字拼音一致,均為 "xu cheng hui";二是出生時間近乎一致,罰單顯示徐成會的出生時間為 "1965 年 2 月 ",公開信息顯示徐誠惠是 1965 年 2 月 1 日出生于山東省栖霞市。
徐誠惠曾因内幕交易案受罰。2017 年 3 月 1 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一審刑事判決書,園城黃金前董事長徐誠惠犯部門行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 100 萬元。
對内幕交易和出借賬户高壓态勢不減
監管對内幕交易和出借賬户兩類違規行為始終保持 " 零容忍 " 高壓态勢,通過法律修訂、執法實踐、技術監控等多維度強化監管。
2020 年修訂的《證券法》,将内幕交易的罰款上限提升至違法所得的 10 倍。
根據新證券法,證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内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50 萬元的,處以 50 萬元以上 500 萬以下的罰款。部門從事内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 20 萬以上 200 萬以下的罰款。
對于出借、借用證券賬户,亦有較為嚴格的監管規定,頂格處罰可到 50 萬元。
據新《證券法》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户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去年 8 月底,中國結算對 2024 年 1 月至 7 月市場疑似違規借用賬户啓動了核查工作,券商需要反饋核查情況。根據核查結果,券商應對證券賬户實名使用情況作出認定。對于投資者存在違規出借證券賬户嫌疑的,券商可将其證券賬户列為重點監控賬户,并對投資者進行警示教育,明确違規使用證券賬户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