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出遊訂到“幽靈房” 消費者的損失誰負責?,歡迎閲讀。
孫先生假期帶全家出行遇到了 " 鬧心事 ":在某 App 上成功預訂的酒店房間,臨近出行卻被告知 " 訂單房型不存在 ",這樣的 " 幽靈房 " 讓孫先生不得不更換酒店重新預訂。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 " 幽靈房 " 消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3 年 9 月 22 日,孫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經營的 App 平台預訂了某酒店 " 典雅家庭房 "1 間 3 晚,入住時間是 2023 年 10 月 1 日,總價 3503.22 元。同年 9 月 28 日,孫先生接到某科技公司的客服電話,表示因服務公司未及時更新酒店房型信息,導致孫先生訂單裏的房型在某酒店裏不存在,要求孫先生取消訂單,孫先生拒絕。10 月 4 日,孫先生收到某科技公司短信通知其訂單取消,已付房款全部退回孫先生賬户。
孫先生認為:
某科技公司在 App 上顯示錯誤的酒店房型信息并收取房費行為屬于欺詐,侵犯其合法權益。某旅行社作為提供酒店預訂服務方也有責任。
孫先生将上述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3 倍房價損失 1 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多次以頁面展示、超鏈接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費者涉案酒店的預訂服務提供方,以顯著方式履行了提示義務,并公示了商家的真實身份及營業執照信息,盡到了告知義務,孫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不足。
某科技公司為某旅行社提供信息服務,雙方成立網絡信息服務合同。實際為孫先生提供酒店預訂服務方系某旅行社,某旅行社與孫先生成立酒店預訂服務合同。從孫先生确認訂單并支付款項之時再到其預訂的入住時間,某旅行社通過某科技公司客服多次聯系孫先生,主動告知了房型錯誤的情況,其主動告知的行為明顯旨在妥善解決問題和及時止損,故法院認定某旅行社并無欺詐故意。但某旅行社将錯誤房型展示給消費者的行為明顯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因孫先生預訂酒店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因某旅行社的過失行為,導致孫先生在臨近十一長假出行前不足三天的情況下才不得不考慮變更出行計劃中的酒店預訂内容,給孫先生造成了嚴重不便,一定程度上導致孫先生喪失了選擇合理消費方案的機會,法院酌情按照消費者實際支付的服務對價的一倍金額支持孫先生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某旅行社賠償孫先生 3503.22 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專家解讀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望京人民法庭法官秦彬指出,一段時間以來,有關 " 幽靈房 " 的消費糾紛屢屢見諸網絡投訴平台。所謂 " 幽靈房 " 即指消費者在網上平台預訂的酒店房間或民宿等,有的地址模糊不清,有的房型貨不對板,甚至有的連訂單都是假的。
從安全隐患角度看," 幽靈房 " 大多是為了 " 以次充好 ",有些房屋可能不具備合法手續,消防設施、衞生和安全保障條件等也可能達不到旅遊住宿标準,旅客人身财產安全難以保障。
從法律角度來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确載明了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 " 幽靈房 " 訂單的背後是商家對消費者知情權等合法權益的侵害,也容易使消費者產生經濟損失。
服務提供方、平台展示方、數據對接方等主體應加強監管力度,完善審核流程。
如生產者、經營者未真實、全面披露商品及服務相關信息的,則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依法有權主張賠償;如生產者、經營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或故意虛假宣傳的,可能會構成欺詐,受到懲罰性賠償的嚴重後果。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