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賣菜大爺掙21元,卻被罰款11萬?法院判了!,歡迎閲讀。
# 掙 21 元被罰款 11 萬元 #
昨天(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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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農被罰款 11 萬元
法院:不準予強制執行
賣菜攤主姜某從河南洛陽某大型批發市場批發一批姜、菠菜、青椒進行售賣,該批菜品經行政機關抽檢為農殘超标蔬菜,銷售額 198.4 元,獲利 21.05 元。行政機關對其蔬菜攤作出罰款 55000 元同時加罰 55000 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向西工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西工區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姜某蔬菜攤銷售的經檢驗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系從洛陽某大型批發市場進貨,其有理由相信所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且姜某蔬菜攤購進銷售的姜、菠菜、青椒,總銷售收入僅為 198.4 元。
本案行政機關沒有考慮到姜某蔬菜攤系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其也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對姜某蔬菜攤而言處罰過重,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處罰明顯不當。
過程中,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區行政争議多元預防化解中心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随後,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西工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生效後,西工法院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發出司法建議,就相關行政機關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推進公正文明人性化執法等方面提出建議。
該案主審法官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小過重罰 " 并非個例
機械執法難獲支持
類似的 " 小過重罰 " 屢有報道,也屢屢引發争議,原因是涉案金額很少,收到的罰單卻是驚人數字,而且,處罰似乎符合法律規定,但不符合社會的認知。
2022 年 8 月份,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在陝西督查發現,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一些行政處罰存在 " 過罰不當 " 等問題,榆林市高新區某超市售出 4 瓶過期 4 天的酸奶退貨後被罰 2 萬元;某煎餅店購進一瓶芥末油,被檢查時發現該芥末油未标明生產日期,認定違法所得 1.6 元,罰款 5000 元。
無獨有偶,2022 年 8 月,黑龍江大慶一家蔬菜店在成本沒有上漲的情況下,将土豆的價格從每斤 1.2 元調整到了每斤 2 元,被認定違反價格法、涉嫌哄抬物價,被罰款 30 萬元。
對于食品安全領網域的 " 小過重罰 ",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舟雄律師表示,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還是得在于完善相關法律的明确規定,讓執法者 " 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不留下操作模糊的空間。相關法律有必要對處罰标準、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等條款進一步細化,避免自由裁量彈性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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