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保底6000元工資女主播只拿到580元,公司:她直播時沒看螢幕,歡迎閲讀。
小玲(化名)是一名從事直播表演的主播,籤約一家傳媒公司後,未獲得約定的保底報酬,于是将該公司告上法庭。該公司不支付約定報酬的理由是,小玲在直播時存在 " 長時間沒看螢幕 " 的違規情形。近日,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追償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傳媒公司支付相應的報酬。
2022 年 1 月,小玲與傳媒公司約定短視頻表演合作詳情,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4 小時,無固定直播地點。經過傳媒公司的直播技能培訓後,小玲開始從事短視頻直播表演活動。同時,約定還明确規定,如達到開播要求,小玲每月在平台提現的直播收入不足 6000 元時,公司額外支付相應差額以确保其享有保底收入。
小玲按照要求進行直播工作,直至 2022 年 2 月,她僅從直播平台提現 580 多元,該公司并未支付相應的差額部分,合計 5400 多元。經小玲多次催要未果,便将該傳媒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傳媒公司辯稱雙方之間屬于主播與經紀公司的演藝合同關系或經濟合同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自己的傳媒公司在直播平台有公會,是一個給主播提供經紀人運營的服務平台,簡言之,自己的傳媒公司給小玲提供的是經紀人運營服務,大家共同在直播平台掙取傭金後按比例共享,是平等合作關系,而非隸屬勞動關系。此外,公司為了培養主播可以更安心地去發展直播,在直播時長以及直播内容沒有出現混播的情況下,額外補助到 6000 元的服務。而小玲在直播時出現沒有看螢幕、打遊戲的情況,屬于混播。因此,雖然小玲的直播時間是滿足要求的,但其出現了混播的情況,不是有效直播,所以不能給予保底工資 60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 " 合約 " 約定,小玲在被告指導下通過網絡直播獲取收入,在達到有效直播時長但直播收入低于保底收入時,由傳媒公司補足差額。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雙方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意義上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小玲的收入首先來自自己的直播收入,公司提供的保底收入差額不屬于因原告直播活動而提供的勞動報酬。所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為平等合作的演出合同關系,而非具有人身、經濟依附性的勞動關系。
被告辯稱小玲在直播時存在 " 長時間沒看螢幕 " 的違規情形,法院審查認為,雙方對直播中違規情形或标準沒有明确約定,且上述情形也沒有充分有效證據證實,因此對被告的抗辯觀點該院不予采信。截至 2022 年 2 月,被告應向原告補足保底差額計 5300 元。
法官張基奎稱,近年來,網絡直播新業态迅速興起,獲得的報酬往往是根據合同籤署約定的。為減少糾紛產生,雙方應對工作的具體要求,如直播時間、直播内容、直播方式、直播工資等作出明确具體的約定。因此,特别提醒有意向成為主播的求職者一定要仔細審核合同約定再籤約。
通訊員 吳婷 現代快報 + 記者 張曉培
(校對 張靜超 編輯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