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警車進村喊話“××涉嫌嫖娼”,羞辱式執法打了誰的臉?,歡迎閲讀。
即便認定了嫖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也僅包括行政拘留和罰款,哪有人格羞辱一説?
據報道,2023 年 9 月下旬,郯城縣的李先生身在外地,接到家鄉相鄰鄉鎮派出所民警的電話,稱他有一條半年前的轉賬記錄涉嫌嫖娼,而在經歷了 " 中間人斡旋 " 和多次傳喚之後,當事人李先生均未承認自己有嫖娼行為。2024 年春節期間,辦案民警開着警車、鳴着警笛,在李先生家所在村子用喊話器指名道姓喊話 " 恁莊的李某某涉嫌嫖娼 ",李先生感到 " 無地自容 ",認為自己的隐私和名譽權受到嚴重侵犯。
↑ 警車鳴着警笛,在李先生家所在村子用喊話器喊話。圖據大風新聞
該事件最詭異的,是李先生和派出所一位謝姓警官之間的數次往來。因為轉賬記錄被認為涉嫌嫖娼之後,先是有自稱謝警官親戚的人致電李先生表示可以擺平此事。後來李先生被謝警官數次傳喚,李先生堅持未嫖娼,雙方 " 談崩 ",謝警官還一度将傳喚證貼在李先生家門上,還警告其母親不準揭掉。再之後就發生了上文提到的一幕——警車進村喊話。
該事件也可謂咄咄怪事,僅有一個轉賬記錄,就被認定嫖娼。有法律人士指出,只有轉賬記錄沒有其他證據,是很難認定違法行為的。涉事警官應該也知道這種規定,在李先生否認違法事實的情況下,也拿不出什麼辦法,只能恐吓、威脅加羞辱。
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内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從媒體報道看,轉賬發生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但警方首次致電李先生是在 2023 年 9 月下旬,已超過 6 個月,事實上已不在追訴期内。
而進村喊話雲雲,更是完全置法律于不顧了。李先生并未被認定嫖娼,為何警方就可以當眾喊話?即便認定了嫖娼,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也僅包括行政拘留和罰款,哪有人格羞辱一説?
即便是公開司法信息,根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規定,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文書中載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處理,保留姓氏,名字以 " 某 " 替代。何況在還沒認定違法情形的情況下,就指名道姓地喊話,這已涉嫌侵犯當事人的人格權。
對于一個過了追訴期的普通治安案件,涉事警官卻 " 緊咬不放 ",這實在讓人懷疑其動機。這當中還出現了所謂的中間人,二人有過金錢往來(李先生説轉賬 2000,對方未收);李先生後來委托朋友交涉,朋友反饋 " 對方在交涉中表達出了案件復雜,需要兩三萬才能解決 "。這些疑點,都指向了執法動機似乎有經濟因素。也正因為如此,李先生已到縣公安局和紀檢委反映涉事警官涉嫌敲詐勒索。
4 月 28 日,郯城縣公安局相關領導告訴記者,事件發生後縣委縣政府和公安局高度重視,當事民警已被停職,目前警務督察部門正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将會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無論是案件調查、當事人處置,警察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絕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将辦案當作 " 牟利 ",在案件處置中上下其手,為自己謀取私利。
在這起案件中,涉事警官的做法已經十分可疑,因此當地有必要進行深入調查,給當事人也給社會一個交代。維護社會治安當然是必要的,但這一切都要建立在法律的準則之上,任何執法行為都應當經得起檢驗。而過于任性的執法,非但起不到治安管理的效果,反倒會傷害社會普遍的安全感。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