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分享的社會經驗:百萬工資被拖欠4年讨回後交税32.7萬?法院出手,重新核算,歡迎閲讀。
小蔡年紀輕輕已是銷售總監,收入不菲,意氣風發,可最近他有點高興不起來,被公司拖欠 4 年工資績效的他,好不容易勝訴拿回了錢,卻被公司按 1 年收入繳了 30 多萬的税,他是相當不服氣 ……
案情回顧
" 這明明是 4 年的錢,憑啥按 1 年收入計税?" 法庭上,小蔡對自己的遭遇表示不解。小蔡原為 W 公司銷售總監,因與該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于 2019 年訴至法院。
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W 公司應支付小蔡賠償金 66000 元、2019 年 1 月和 2 月的未發工資 8639.74 元(税後),以及四年的年終績效考核工資 87600 元、提成 869121.05 元(税前)。
" 我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再向小蔡支付工資薪金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020 年 5 月,該公司将拖欠小蔡四年的工資薪金所得一次性支付,并一次性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327692.37 元。
" 我要求退還多繳納的税款 ",小蔡認為 W 公司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時,錯将四年所得計算為一年所得進行了納税申報,造成應納税額畸高,遂向税務分局請求依法退還多繳的税款及相應利息。
小蔡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所屬年度對應金額的事實,既無事實證據證明,也無法律依據,故公司為小蔡在其部門產生的薪金、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未產生多繳税款。
小蔡對此答復不服,向税務局提起行政復議,税務局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小蔡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 W 公司的原因導致小蔡的多年度個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若仍機械按支付時點計税,将加重勞動者負擔,有違税收公平。
小蔡提出退還多繳税款申請後,税務分局對小蔡的應納税金額未盡到查實義務,僅憑 W 公司代扣代繳的時點符合法律規定便認為小蔡的應納税金額也符合法律規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
小蔡要求撤銷税務分局所作案涉答復及税務局所作案涉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最終税務分局重新核算,退還小蔡税款 47483.85 元。
法官説法
本案是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過程中,引發的納税人與税務機關之間就應納税金額產生的糾紛。在因用人部門的原因拖欠支付個人所得,職工通過訴訟方式取得收入,導致納税人多年度收入被一次性支付并計税時,該如何匯算清繳,法律法規并未予以明确。
通過本案的審理,明确了税務機關應切實履行税收征管查實義務,根據相關材料核實納税人的應税所得本應所屬的計税月份或年度,再将其實際個人所得歸入應屬的納税年度,最終計算出納税人本應承擔的實際納税金額。
這既符合《個人所得税法》以每一納税年度收入為基數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的原則,也符合《税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納税期限等規定,同時納税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税税率也更為合理。
小蔡的難題得以解決,最近我們的個人所得税也正在退税中,這裏整理了一些熱點問題,盆友們快快學起來。
法官提醒
依法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個人所得税關乎國家财政與社會發展,我們必須嚴格遵守税收法規。
對納税人來説,要注意留存工資發放記錄、勞動合同、判決書等證明收入歸屬期的證據;每年登錄 " 個人所得税 "APP 核查收入及時申報明細;對補發工資,可在年度匯算時備注説明,申請按歸屬期拆分計税。
作為用人部門,不得以 " 拖延支付 " 變相增加勞動者税負;補發工資時代扣個税需備注所屬期間,避免全額并入當月收入;若因特殊原因集中支付,應協助員工向税務機關提交情況説明。
納税人若在納税過程中遇到疑問或認為税務機關的計算有誤,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尋求幫助,如咨詢專業税務人員或向税務機關提出異議,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依法維權不僅有助于保障自身權益,也有助于維護税收制度的公平與公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八條 税務機關發現納税人多繳税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 10 日内辦理退還手續;納税人發現多繳税款,要求退還的,税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税人退還申請之日起 30 日内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預繳税款形成的結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種減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務機關辦理退税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來源:江陰法院、澎 · 湃新聞